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为用人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灵活采取案例指导、风险提示、教育培训等方式,开展行业合规指导,鼓励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实现有效自我治理。综合应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推行移动监管、远程监管、预防监管。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落实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推进平台企业信用修复工作。
因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有关要求,我厅对《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办事指南》《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名录》进行修订,现印发你们(见附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做好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甘商务外资发〔2020〕298号)同时废止。
职工年度缴费工资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年度工资总额/工作月份),当年新增职工缴费工资为起薪当月工资。用人单位申报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应保持一致。
从2025年12月1日起,将原失业保险金发放地区类别由四个地区类别调整为三个地区类别(详见附件),对应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一类地区1818元/月、二类地区1764元/月、三类地区1719元/月。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指在本省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单身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70万元;已婚缴存人家庭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90万元。同时,针对高层次人才的扶持政策同步升级。持有A、B、C类人才卡的缴存人,其贷款最高额度可在中心公布的普通最高额度基础上上浮20%;持有D类人才卡的缴存人,其贷款最高额度可在中心公布的普通最高额度基础上上浮10%。
《甘肃省“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裁量基准》。
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耕地开垦费,不得改变耕地开垦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省政府将结合开垦恢复耕地成本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适时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为用人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为加强政策文件的监督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我厅对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对适用期已届满或调整对象已消失的24件文件宣布失效;对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现行法律法规及上位政策依据不一致或已被新规定涵盖替代的25件文件予以废止。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附后)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市县新引进企业缴纳增值税省级分享的15%部分,全额留存县(市、区),省级不再参与分享;市(州)本级不再参与分享所属区(市)清单内企业增值税部分。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预防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伤预防费是指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为便于该政策在全省范围内规范、统一、高效执行,有必要对绿色矿山名录的界定,以及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和以后纳入的纳税人申请享受政策的时点予以明确。
增值税汇总计算,是指由总机构对总分机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行统一核算,并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确定的方法在各分支机构中进行分配,由总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分别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管理过程。
培育生物制造产业集群,拓展医用记忆合金、生物基聚酯新材料等在建筑、电子领域的应用,推进农林废弃物、生物甲醇等生物能源低碳转化利用,加快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环保等领域场景创新,提高生物技术在药物研发、生物育种、绿色制造等方面的应用水平。
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6年7月1日起,将我省范围内的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的平台企业纳入试点范围。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结合我省平台经济发展状况,探索研究将注册地在本省域内,且业务经营范围限于本省或邻近省的中小平台企业,分时段、分批次总体纳入试点范围。
积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在我省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成功发行的依法依规给予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支持。
为明确工伤职工不同伤情停工留薪期期限,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办法》相关要求,现发布《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请遵照执行。
实施高效办成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关键举措,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各责任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衔接配合,顺利推动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落地。
疏干排水是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是被动产生、附带生成的,具有灾害性和资源性双重属性,排水量无法全部准确计量。
行政机关在制定、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梳理,并制定相应清单。
为加强全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保障职业年金基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维护职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提高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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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渝建[2026]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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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即问即答[第二批][小规模纳税人和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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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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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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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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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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