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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甘财税[2025]13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我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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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9:12:36 |
| 信息简介: | 省内处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各类开发区、矿产开发生产企业的采矿区以及电力开发生产企业的电站(厂)为工矿区,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企业生产、办公、生活用地,按照我省工矿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