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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市监办发[2021]5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深化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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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2:13:29 |
| 信息简介: | 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涉及相关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管理,已受理申请的要依法终止审批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