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区税务局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字样。(具体章样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2018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正式挂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的规定,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审理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主要负责审理宁夏区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案件,审理标准为拟罚款500万元(含)以上。
为完善跨地区建筑行业预交税款制度,我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就岗位设置、业务衔接、系统管理、操作流程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了工作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是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三次修订后公布施行。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废止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公布)。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凡符合总局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无需出具清税证明,也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推送清税证明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ITS手机端:登录宁夏网上税务局(http://dzswj.nxgs.gov.cn/nxgs/),进入“个人所得税扣缴”页面,扫描该页面二维码(用于“个人所得税APP”下载);也可在安卓和苹果手机应用商店获取并安装该应用。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管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2018]13号)有关要求,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区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属于自治区级收入。自治区按照收入来源地和水资源管理成效,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额分配市县,其中:水资源税收入50%部分按照收入来源地返还市县;其余50%部分,通过考核奖补市县。
自2018年1月1日起,允许货物运输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印刷制式《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只能在税务机关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既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开具,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开具,套打电子征税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37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包括非税收入)2019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通告如下:
自2019年2月1日8:30起,全区各办税服务厅(含行政服务中心等办税窗口)全面恢复对外业务办理,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同步对外开放,正常受理各项涉税(费)业务。
ITS税务大厅端是镶嵌于金税三期系统中、通过税务机关内网办理的渠道,税务人员可通过税务大厅端处理依申报的办税业务和依职权的日常管理业务。无法通过远程办税端办理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个税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要求,原宁夏网上税务局升级为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于2018年11月20日建设完成,新版电子税务局涉及5个中心,40个大类,210个功能模块,经功能测试,并在灵武市税务局试点运行成功,于2019年1月1日在全区范围内正式上线。
全区学前教育(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自学、成人继续教育,以及民办教育使用财政票据的学校,函授、夜大、党校等继续教育使用财政票据的学校,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使用财政票据的学校或单位。
为了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便利纳税人办理有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我局明确了办理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事项需留存备查资料,现予以发布。
鉴于2019年1月全区各办税服务厅(含政务服务中心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各办税终端等申报受理压力较大,为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实际需求,保证各办税服务厅运行平稳有序,确保纳税人按期、顺利完成本月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将2019年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2天。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并库的统一安排,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将于1月23日—31日对金税三期系统进行并库,在此期间暂停对外办理涉税业务。为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1月25日—31日期间,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ITS系统)白天手机端、网页端和扣缴客户端正常运行,纳税人可照常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晚间23时至次日7时暂停服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的相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规范网站域名,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域名变更为http://ningxia.chinatax.gov.cn,网站原域名http://www.nxgs.gov.cn和http://www.nxds.gov.cn将于2019年3月31日停止使用,感谢您对宁夏税务网站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
您好!根据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具体工作安排,自2019年4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税率降至9%。为保障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措施落地生效,我区已于2019年3月18日起对全区纳税人税控开票软件进行升级。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但2019年1月1日至普惠性政策出台前已预缴的税款,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35号)规定,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18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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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渝建[2026]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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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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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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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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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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