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督查指导,定期调度通报,确保工作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保持省以下各级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按照中央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稳定2013年我省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形成的省以下收入划分总体格局,保障各级财政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促进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自2020年1月1日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您只需登录“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线上填写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足不出户即可办理此项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补充通知》(黔财税〔2016〕55号)有关要求,经审核,现将2019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14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贵州省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可办理增值税发票领用、增值税发票代开、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开具等业务,可就近选择相应自助办税终端设备自助办理以上事项。
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暂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集中征缴期期间缴费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对于政策规定的新生儿90天动态参保期限,由我省各市(州)医保局、税务局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确定后另行通知。
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合理调整定额。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般纳税人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栏或19栏填写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免税服务等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栏中填写正确数字,并补充填写第9栏、第10栏,即免税销售额填写。
帮助企业贷款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2020年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在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参保的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以及电力、铁路系统适用本政策,其单位缴费部分执行减半征收。减征具体类别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本段单位缴费,大额医疗救助等不列入减征范围。
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四力战疫情同心促发展”为主题举行在线访谈活动,进一步就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措施有关问题与网友开展互动交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任亚林出席活动并回答网友提问。
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一个月内完成开具。
为了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贵州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将从2020年3月23日起,为本省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
涉及年度汇算清缴退税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简化核准程序,对暂时无法完整提供资料的纳税人可采取容缺办理、事后核查的方式受理核准减免税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享尽享。
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对服务外包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由州级政策性担保公司给予2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建设或1000万元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且用于平台项目建设或流动资金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补贴,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为给缴费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缴费服务,我省税务机关已开通的微信、支付宝、“智慧税务”APP、金融机构网上银行和金融机构APP等网上缴费渠道不变,建议缴费人尽量选择网上渠道办理缴费业务,降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交叉感染风险。
为做好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贵州省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设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专区专厅,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咨询办理服务。现将全省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专区专厅地址予以公布。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实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要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增加基金收入,降低基金运行风险。
依法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退出。依法支持重整上市公司通过重大资产交易安排、股份发行等方式开展融资,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
为加强贵州省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制定了《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需在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2019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税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现将贵州省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给予公布。
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提案中建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应制定政策提高预征率,让企业在税款清算期少补缴税款,减轻目前资金困难阶段企业的压力”。
最新内容
- 1渝建[2026]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2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5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即问即答[第二批][小规模纳税人和热点问题]
- 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7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8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9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 1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即问即答[第二批][小规模纳税人和热点问题]
- 7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8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10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