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增加“车船税网上申报及缴款”功能模块。具体业务范围包括车船税信息采集、申报、网上银联快捷缴款、完税证明开具和下载。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1日印发的《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224号)同时废止。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为改革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制度,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有力巩固精准脱贫成果,更好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如已在税务部门申报但未缴费,可通过税务部门电子税务局作废该申报后,再通过此模块申请回退(不包含补缴征集数据),重新申报核定缴费。如已在税务部门申报且缴费,则无法回退。
在海南省社会保险单位网厅增设“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征集数据申请回退”模块,用人单位在申报期内需要调整当月正常核定数据且在税务部门未申报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此模块申请回退(不包含补缴征集数据),重新申报核定缴费。
2020年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543元,2021年度我省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925.8元,缴费基数上限为19629元;2021年度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为7169元。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现将海南省2021年第一批备案的165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强化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充分利用好中央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驻琼机构、各大金融机构在琼分支机构的日常沟通对接平台,进一步落实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坚决抑制投机炒房,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趋势,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持我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引导市场交易回归理性,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国家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各项要求,我局将进一步加大二手房市场交易监管工作。
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对跨境电商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行为免予处罚。结合跨境电商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积极研究拓宽跨境电商不予处罚清单,给予经营者更大的成长空间。
为切实维护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除直接奖补上级机构的,发放给本市金融机构的所有奖励必须经省级机构承诺同意由本市机构直接使用或承办有利于提升金融能力的活动,方可享受奖励。本办法与本市其他优惠政策可按就高原则享受,但不得重复。
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海南省企业投资和工程咨询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政策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第三批)和2021年度--2023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方可执行业务”的规定,已注销注册的注册会计师不得再继续签署出具业务报告,若签署出具,属非法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七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省科技创新步伐,省政府决定,对为我省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海南省民政厅自由裁量细化基准制度》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初次违法,且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金额在50万元以下,或者占各种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30%以下,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处罚。
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机关受理的注销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注销的决定。
为了预防和惩戒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严重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征收预公告发布前,就征收需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论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认为属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有关部门书面确认。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依法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信贷保险等业务,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镇居民住房现状和总体需求、人口增长、住房保障预期目标等,编制全省住房发展规划,明确全省及各市、县、自治县安居房建设目标任务。
海南省各类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和国家有关工资政策,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结合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据工资指导线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破产处置工作,保障破产工作所需相关经费,加强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和破产信息共享,协调处理破产处置涉及的重大问题,建立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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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渝建[2026]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2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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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5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即问即答[第二批][小规模纳税人和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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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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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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