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人学历、资历、论著、业绩成果、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等需在申报日已取得。具有有效期的,申报时相关证书需在有效期内。申报人任职资历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关于“零关税”进口船舶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零关税”进口船舶,应经 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其中,经营内贸航线的船舶,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6个航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精神,推动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省交通保障中心及时通过监管系统将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零关税”客货运输车辆信息提供给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单位及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在实现联网传输前,由省交通运输厅以函告形式定期提供相关信息。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8月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通知、考试报名、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定教材等相关信息均可参阅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http://www.cctaa.cn/)公告。
船舶登记部分延续2019版《办法》,但进一步做了优化调整:将原以载重吨为补贴单位调整为船舶总吨,补贴最高奖励保持原来400万元,但实际上大大降低了奖励强度。
根据《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各相关单位,对各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及联席评审,并报请海南省人民政府审定,形成了《海南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首批试点名单》。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有关风险防控要求,加强对免税商品的管理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省政府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对“三服务”工作进行考核,主要考核省直各职能部门在“三服务”工作过程中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成效等方面的内容,并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本省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与现行规定(《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77号)第四条第四款)保持一致。
严格落实《全国税收征管规范》,不违规限制纳税人、缴费人领用发票、开具发票,不对符合规定即办条件的注销业务增设审批环节,不超期办理一般注销税务登记业务,不超范围要求纳税人提供中介报告、证明等材料。
自2021年8月1日起,海南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见附件)按照《公告》的规定,采用收入比例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及其他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
年度申请资金超过5万元(含)的企业,需对上两个年度研发投入资金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核定。你单位如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出补缴上述社会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的核定有异议或者不服,可依法向其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经登记机关公告,无异议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指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代为申请办理。
邮寄信件至海口市海府路59号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802室,信封请注明“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为此,主管税务机关经核查后,确认纳税人所说情况属实。利用《参考指标》测算的结果,核定该项目的“楼宇建筑工程”成本。(海口市11层住宅楼的楼宇建筑工程成本2016-2018年参考指标分别为1798元/平方米、1945元/平方米、2070元/平方米)
优化法治环境。充分发挥金融司法审判功能对金融市场的指引和规制,依法保障金融市场规范运行。接轨国际金融纠纷解决规则,充分保障相关市场主体在金融纠纷中的合法权益,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开放创新提供法治保障。(责任部门: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
商家向消费者收取款项应依法开具发票,发生拒开发票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办法实施后,对《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要求,及时调整实施。国家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制定新措施的,按照更优惠开放的措施实施。
电子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公告查询(注:在页面左上角点击切换“海南省”);
省人才工作部门根据全省人才队伍建设需求,采取划定合格率或评审通过率等措施对高级职称的整体数量和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
缴费方式:缴费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聚合二维码、各代征点智能专用POS机及各相关银行的手机银行自主缴费,还可以到东方市税务局办税大厅(东方大道)、各税务分局前台、农信社各营业网点办理缴费。
《公告》公布全文废止2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具体是: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主要涉及到房屋和土地交易纳税期限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不符,需要废止。
除《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外,具有外省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凭居住证(有效期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省基本养老保险。
纳税人按政府指导价、限价等非市场定价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以各种名目(如指标费等)向购房人加价或另外收取的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全部价款,应计入房产转让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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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渝建[2026]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2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5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即问即答[第二批][小规模纳税人和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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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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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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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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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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