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遇到本年7月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以该职工本年度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除按程序予以公告的行政检查主体和受委托组织外,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
主购房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超所购住房首付款金额,并且需符合省直中心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的有关规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多部门印发《西安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包含优化土地供应、实施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加快土地整理等十二条措施,涉及土地、建设、金融、服务等多方面,自发布日起实施,原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按照有关规定,陕西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雄安新区(不含雄县、安新县、容城县)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为省级人员900元/人·天,厅局级人员550元/人·天,其他人员450元/人·天。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目前暂无关于工业用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具体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工业用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与现行法律要求不符。
各地要落实好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和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及时跟踪了解享受资金补贴政策的创业主体运营发展情况,强化对重点群体以及成长性好的创业主体政策落实力度。
以退休人员本人2024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为基数增加0.52%。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电子)的使用、管理、核销、归档等按照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启用陕西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电子票据工作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反馈。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外综服企业”)是指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通关、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代理服务企业。
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企业享受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鼓励银行将信用好、笔数多、有需求的海外仓企业纳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范围。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予以废止。
自2025年10月1日起,税务征缴系统启用2025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自动生成补差数据,用人单位无需申请和操作。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202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为93003元。上限标准为23250元/月,下限标准为4650元/月。
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对参保的相关企业可提高稳岗返还比例,大型企业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由60%提高至90%,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底。
在我省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生育津贴发放统一调整为“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至符合申领条件的参保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2025年陕西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统一为每人每年40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700元,集中缴费期为10月至12月25日。
本指引是对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作出的一般性指引。在本指引实施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有新的修订出台,应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执行。本指引未涉及的事项,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
企业要将工资指导线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并向技能人才和一线职工倾斜。企业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及时报辖区内人社部门审查,送同级地方工会备案。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跨区迁移是指由西安市各级税务机关管辖的正常状态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实际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跨区县、开发区迁移而引起税务登记变更和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行为。
企业迁移仅需申请人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事网站或者窗口申请办理迁入,无需申请人到迁出地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登记机关不得再向企业发放纸质《准迁函》,更不得要求企业持《准迁函》赴迁出地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准迁调档信息应及时通过新系统在线传递给迁出地登记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告。
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 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在免税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陕西省用人单位已参保职工以2025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6年度缴费工资的依据,2026年新入职人员以其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申报2026年度缴费工资的依据,年度缴费工资的生效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
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调整,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业培训参照《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5〕81号)中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执行,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依据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宝人社发〔2026〕4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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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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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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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闽税函[2026]85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18号建议的答复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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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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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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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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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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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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