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6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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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6年第5号 2026-07-31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25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2025年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93881元,折算成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157元(四舍五入取整数)。现对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通告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581643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48471元(16157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48471元(16157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标准调整自2026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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