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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浙地税二[2000]24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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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7:29:44 |
| 信息简介: | 经研究,同意对你局所属除破产企业外的其他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48000元以内的部分(含48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48000元的,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