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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发[2000]6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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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1:40 |
| 信息简介: | 我省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数额在24000元(含24000元)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