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
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
|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指引 |
《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
| 3.延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
| 4.股权激励项目申报纳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备案。同时,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同一单位多次取得股权激励的,由该单位合并计算扣缴税款。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单位取得股权激励的,可将之前单位取得的股权激励有关信息提供给现单位并由其合并计算扣缴税款,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申报。 |
5.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
股权激励优惠政策纳税计算方法 |
| 6.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96号) |
贯彻落实(财税[2016]101号文件内容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
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进行递延纳税;技术成果投资如果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及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 |
| 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下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 |
1.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背景 2.税局具体措施 3.此次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4.此次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等问题 |
| 7.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征收管理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
公平市场价格确定,股权激励税目确定,纳税期间等确定 |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 年第 14 号) |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纳税地点调整为上市公司所在地: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形成的限售股,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
| 8.股权激励个税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
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股票增值权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
| 9.2022股权激励个人所得汇算清缴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备案。 |
| 10.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税管理,文件资料报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
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
| 1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持股比例计算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持股比例的计算问题;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限制。 |
12.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 |
1.无住所个人取得数月奖金、股权激励所得,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2.非居民个人取得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3.无住所个人取得数月奖金、股权激励所得,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
1.关于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2.股权激励计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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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
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
| 13.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
| 14.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征收个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
本通知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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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 |
《通知》规定看,此次明确要征税的限售股主要是针对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 及其在解禁日前所获得的送转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关于限售股的范围,在具体实施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结算系统给予锁定。另外,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明确规定了征税办法,转让这部分限售股暂免征税,因此,《通知》中的限售股也不包括股权激励的限售股。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是兜底的规定,将来视实际情况而定。 |
| 15.股权激励公益捐赠比例扣除的处理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