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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非应税交易梳理(20260831更新)

来源:税簿记 作者:税簿记 人气: 时间:2026-09-01

  第二部分 可抵扣的非应税交易

  一、法定可抵扣非应税交易

  根据《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非应税交易,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1:境内A公司的厂房因政府城市规划被依法征收,取得房屋征收补偿款 2500 万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00 万元、设备搬迁补偿 150 万元。为确定补偿金额,A公司支付第三方资产评估费 21.2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 1.2 万元。

  解析:《增值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1.A公司取得的全部补偿款均属于法定非应税交易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对应支付的资产评估费 1.2 万元进项税额,可正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无需转出。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资产重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二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规定,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按照有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业务,资产重组的接收方再转让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买入价以资产重组转让方的买入价确定。

  例2:B 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独立运营的华东销售分公司整体转让给乙公司(一般纳税人),转让标的包含:分公司名下仓库(不动产)、运输车辆(货物)、客户渠道及商标使用权(无形资产)、全部应收账款(债权)、银行经营性贷款(负债),以及分公司 20 名在职员工。交易按公允价值作价,核心目的为聚焦核心主业,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

  解析:本次交易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重组条件,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1.B公司原购进仓库、运输车辆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转出处理;

  2.为本次重组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正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若B公司因本次吸收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其注销前尚未抵扣的留抵税额,可由合并后的乙公司继续抵扣。

  4.B公司可开具税率栏标注 “不征税”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转让标的对应选择分类编码: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623(资产重组涉及的无形资产)。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规定的可抵扣非应税交易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二)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三)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

  (四)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五)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例3:L软件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了一款企业级管理软件。为开拓市场、吸引潜在客户,L公司推出为期3个月的免费试用活动,向100家目标企业免费提供软件使用权限,未收取任何费用。试用期内,L公司为保障服务质量,向云服务商支付服务器租赁费21.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2万元。

  解析:L 公司向目标企业提供的软件限期免费试用,属于无偿提供信息技术服务(软件使用服务),不在《增值税法》第五条列明的视同应税交易正向列举范围内,无需按视同应税交易计提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四)项,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可抵扣。

  税务处理:

  1.L 公司向目标企业提供的软件免费试用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也不属于法定视同应税交易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无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2.L公司为试用活动支付的服务器租赁费对应的1.2万元进项税额,可正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无需转出;

  3.若试用期结束后试用企业转为付费用户,则付费部分按应税收入正常计税。

  例4:E二手车经纪公司受自然人王某委托,代理销售其名下家用轿车,三方约定:E 公司不向王某预付货款,交易时由王某直接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E公司按实际成交价格 18 万元与王某全额结算,另收取 2% 的手续费 3600 元。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3 号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同时符合条件的二手车受托代理销售,代收代付的车款不构成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代收代付款项未取得经济利益,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税务处理:

  1.代收代付的 18 万元车款属于不构成销售额的代收款项,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2.收取的 3600 元手续费,需按 “经纪代理服务” 申报缴纳增值税;

  3.E公司为该代销业务发生的场地费、办公费等对应进项税额,均服务于经纪代理服务,不属于专用于非应税交易的购进服务,可正常抵扣;

  4.手续费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按应税项目规则正常抵扣。

  例5:I公司与下游客户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 2026 年 6 月交货,合同签订后客户因自身业务调整单方面取消订单,合同未实际履行,未发生任何货物销售行为。I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违约金 10 万元,为追索该违约金支付律师费 1.06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 0.06 万元。

  解析:

  1.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三项规定,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可抵扣。

  税务处理:

  1.10 万元违约金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为追索违约金支付的律师费对应的 0.06 万元进项税额,可正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无需转出;

  3.违约金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合同、付款凭证、收据入账即可。

  例6:G高新技术企业 2026 年取得当地政府发放的科技研发专项补贴 1200 万元,该补贴仅与企业研发投入行为挂钩,与企业产品销售数量、销售收入、销售价格无直接关联。为申请该补贴,支付专项审计费、申报服务费合计 10.6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 0.6 万元。

  解析:

  1.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与应税交易无直接关联的财政补贴收入,不构成增值税销售额,不属于应税交易;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六项规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可抵扣。

  税务处理:

  1.1200 万元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为申请补贴支付的审计费、申报服务费对应的 0.6 万元进项税额,可正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无需转出;

  3.收到补贴时,可向政府部门开具 615 编码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部分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一、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范围

  推理规则:第三部分(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第一部分(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交易)-第二部分(可抵扣的非应税交易)

  对于易混项目,《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

  (二)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三)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

  (四)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二、兼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例1:F公司(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以自有货币资金 5000 万元,转让其持有的一家非上市科技公司15%的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5000万元。为完成本次股权转让,F公司支付财务尽调费、审计费、律师费合计 106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 6 万元。上述服务专用于本次股权转让项目。

  解析:

  1.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其转让不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二项规定,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税务处理:

  1.F公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2.为本次股权转让发生的尽调费、审计费等对应的6万元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勾选抵扣的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股权转让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例2:H连锁超市2026年5月向企业客户销售不记名购物卡,合计收取充值款50万元,客户尚未持卡消费。为推广购物卡,支付广告宣传费、卡面制作费合计5.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0.3万元。(本例有误)

  解析:(本例有误,预付卡销售不属于“非应税交易”,属于应税交易,未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不属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

  1.预付卡销售与充值,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601编码的不征税项目,未发生货物销售行为,为非应税交易;

  2.售卡行为属于经营性活动并取得了充值款对应的经济利益,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法定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也不符合资产重组等特殊情形,因此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税务处理:

  1.50 万元充值款不征收增值税,待客户实际持卡消费时,再按货物销售确认应税收入计税;

  2.为售卡发生的宣传费、制作费对应的0.3万元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若企业存在无法划分的共用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部分,做进项转出处理;

  3.收取充值款时,可开具601编码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消费时,不得重复开具发票。

  例3:K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经营两项业务:一是软件销售与开发,二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2026年全年软件销售与开发应税销售收入2亿元,对应可明确划分的进项税额1000万元;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收入10亿元,对应可明确划分的进项税额已全额转出;企业全年发生无法划分用途的公共成本(总部水电费、物业费、办公费、共用人员薪酬对应的进项等),合计取得进项税额50万元。

  解析: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收入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

  税务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本次计算:

  不得抵扣比例=非应税交易收入额10亿元/(应税销售收入 2 亿元 + 非应税交易收入 10 亿元 ) = 10 亿元/12 亿元 ≈ 83.33%

  公共成本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50 万元 × 83.33% ≈ 41.67 万元

  K公司需在2026年按纳税期逐期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于2027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41.67万元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剩余8.33万元可正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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