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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国税流[2002]1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性废弃物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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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8:01
信息简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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