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信技[2026]558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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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经信技[2026]558号 2026-9-15 各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有关规定,现将本市企业申请政策享受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应在2026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3.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二、申报流程 1.对于已在《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可于2026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 新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6年10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 2.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提交申请材料。网上报送完成即可,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可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3.各区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并形成推荐名单于每月20日前网上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推荐名单进行复核。申报企业可于次月月初,从申报系统中查询审核结果。 三、政策享受时限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内到期,且未在2026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内到期,并在2026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4.2026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四、关于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 1.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2.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企业。 3.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五、注意事项 1.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企业不再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区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并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于每月20日前网上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2.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区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区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3.各区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结合重点企业“服务包”政策,依托街镇、重点园区加强宣传,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4.对于进入《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企业已发生未处理的相关事项,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联系方式 (一)市经济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 联系人:张译文54669777-144 张腾61623092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技术进步处 联系人:俞晨昊23112787 (三)系统技术人员:010-88656315 附件: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信息一览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6年9月11日 附件 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信息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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