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精简和优化,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为增强石家庄高新区主导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加速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排头兵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步伐,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现将《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调整修订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河北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工作方案》(冀财税[2018]5号)要求,我省将于2018年5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为规范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230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税务机关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高于或者低于本《基准》规定处罚幅度的,应当在有关报告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提交本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总局42号公告)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进行关联业务申报,准备同期资料。
纳税人可通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he-n-tax.gov.cn/)、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hebds.gov.cn/)的办税指南栏目查阅《清单》所列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内容。
按照工作安排,我局将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进行升级,需要暂停部分业务系统。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暂停的业务系统增值税发票网上统一受理平台、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等系统。
为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办税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积极创新网上办税方式,组织建设了小微企业网上免税代开电子发票系统(以下简称“代开电子发票系统”)。
为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办税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积极创新网上办税方式,组织建设了小微企业网上免税代开电子发票系统(以下简称“代开电子发票系统”)。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足不出户”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办税端”手机APP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为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办税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积极创新网上办税方式,组织建设了小微企业网上免税代开电子发票系统(以下简称“代开电子发票系统”)。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足不出户”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办税端”手机APP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由原来规定的在沧州辖区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即可办理转入手续,调整为在沧州辖区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正常缴存半年以上的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请在10月31日通过互联网登录税控开票软件进行税务机关名称和代码的网上变更(联网后自动完成);用旧版税控设备且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发生变更的的纳税人,请于10月31日到税务机关进行税控设备变更发行。
省局结合信用监管要求,在此次抽查中,将全省因未报送年报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已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但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纳入定向抽查对象抽取范围。
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契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有权依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的房产价格为计税价格,依法计算应纳税款。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少申报缴纳以上述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教育费附加。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缴纳。比如,某企业2018年10月向员工发放工资,实际发放工资的当月代扣个人所得税,应当在11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款,此时税款所属月份为2018年10月。
在强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一批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将《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试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住房用于租赁,在市内就业密集区域或工业园区、产业园集中区域、选定若干符合住房租赁市场需求的住宅用地项目,在土地出让时直接明确为“租赁住房用地”,所建房屋由开发企业全自持,用于长期租赁。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电子税务局上线运行后,网页版和手机APP的访问方式和用户体系不变,使用原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的用户名、密码即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并进行涉税事项的办理,不受升级影响。
为了稳步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23日起进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实现原国税、地税金税三期系统数据库合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以下简称ITS)于2018年12月31日上线。ITS面向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手机端、网页端四个渠道,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会统核算、查询统计。
缴费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除另有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费同管、属地征收”的原则确定(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缴费,缴费人可以选择税务机关办税自助终端、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窗口等渠道缴费。
要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计事项的审计鉴证工作。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自愿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证明其亏损真实性的审计鉴证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部署,稳妥有序做好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调整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三税务分局”)的征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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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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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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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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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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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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