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矿产资源税。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7月6日公布实施了《关于纳税人简并征期有关事项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政策依据
省级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纳入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因事业发展产生的资产配置需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省级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4号)第九条,下列当事人符合撤出案件信息条件,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栏予以撤出。
“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大量的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需在国税机关开具外管证。由于缺乏具体规范的管理办法,各市在外出经营管理上掌握标准不一,增加了纳税人和基层的工作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有关规定,我们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认定,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根据《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绩效预算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对示范工作完成好、成绩突出的开发区,在支持期内持续支持;对不能按期保质完成示范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开发区,实行退出机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59号)的有关要求,省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我省对与《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相关的省政府文件进行了衔接清理。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对142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所有企业缴纳的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安全性抽检检验费、游乐设施安检合格标志费、价格鉴定认证费3项收费停止征收。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征收方式应参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同一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征收方式原则上应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保持一致;如果清算属期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发生变化,土地增值税原则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纳入检查范围的纳税人,不得低于本辖区用票纳税人总户数的15%,其中,对于不同类型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不低于本类用票纳税人的15%。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39号)精神,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租赁市场,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目前,我省符合规定的第三方CA数字证书服务机构有3家,纳税人按照自愿原则选择使用,各级国税部门对CA数字证书服务使用“不参与、不指定、不委托”,各级国税部门与CA数字证书机构服务收费无关。
根据邯郸市委、市政府关于邯郸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原邯郸县国家税务局、原邯郸县地方税务局所管辖的纳税人和原永年县国家税务局、原永年县地方税务局、磁县国家税务局、磁县地方税务局所管辖的部分纳税人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
根据邯郸市委、市政府关于邯郸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为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我们对各市及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纳税人的意见,形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布正式文件以前,暂按此规定执行。
在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的,提交办税人员身份证(需经在税务机关进行身份确认的);登陆省国税局云办税服务厅办理的,提交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的电子照片。
为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我局拟对部分办税事项实行省内通办。据此,我局起草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及其解读,现在网站予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意见和建议。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精神,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部分办税事项实行省内通办。
建筑服务项目是指由建筑施工单位承接的具体建筑项目,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的,以合同或协议规定的项目作为一个项目;无合同的以一个施工单位承接的一项建筑服务作为一个项目。
项目管理是指各级国税机关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以具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对房地产项目有关合同、土地出让金、开发、销售、发票开具、预缴税款、申报征收等信息实施有效监控管理。具体包括项目信息管理和项目登记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省科技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我局对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予以公布。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和97号公告的规定,税务总局已向金税三期提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集中增加附注及相关表单和“汇总表”的业务需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1月25日前将符合按季度申报纳税条件的纳税人清单传递给负责取用水量核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核定取用水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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