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经济效益大幅下降和亏损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参照下线增长工资。亏损严重且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其工资可不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全额资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视同特困人员管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以及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全额资助对象个人不缴费。
各地指标统筹收益优先安排用于实施补充耕地及后续管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方面。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所得统筹收益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加强白酒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维护白酒市场秩序,着力提升白酒质量安全水平。健全行政渠道和司法渠道互为补充、有效衔接的白酒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不能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白酒生产企业,依法依规关闭退出,推动白酒产业整合升级。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含易地搬迁安置区),由各类单位开发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安置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解决“准入不准营”“办照容易办证难”等问题。
从2022年1月1日起,我省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省财政厅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等工作。
新增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选档)记录查询、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已缴费查询,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委托扣款缴费协议查询和证明查验功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1〕201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2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确认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确立劳动关系。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宣传,增强企业合规用工意识,履行用工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储备等前期准备工作,积极谋划年度目标任务,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科学申报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强化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此前尚未关注自身涉税问题或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纳税人,抓紧对照税法及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或纠正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将依通知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税务处罚。
请缴费人合理安排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等事项办理时间,以免影响待遇享受。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时间截止至2022年3月31日,请缴费人合理安排缴费时间。
为更大发挥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作用,有效分担信贷风险,降低融资门槛,根据《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设立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除《通知》另有规定外,两项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0〕33号)规定,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17家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告,具体名单如下:
各参保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据实申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应在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8〕16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税 〔2021〕5号)精神,经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审核,现将我省通过免税资格认定的3户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1〕34号)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我省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告,具体名单如下:
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纳入省级政府赋权清单,建立健全乡镇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有关联的债权、债务等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坚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职能作用。
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编制收入预算,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着力培育财源增长点,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各地不得脱离实际制定收入增长目标。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增幅纳入考核评比。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对符合条件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应纳入保障范围。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将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配合税务总局组织开展好2022年度全国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调查,做好收集需求的分析及响应,以需求为导向持续优化改进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托税企互动平台做好常态化纳税人缴费人需求收集工作,按照“分级响应、上下联动、限时研究、及时响应”的要求,持续做好诉求响应。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帮扶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精神,大力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下称重点帮扶县),现就加强重点帮扶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帮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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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渝建[2026]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2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5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即问即答[第二批][小规模纳税人和热点问题]
- 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7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8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9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 1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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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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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8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10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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