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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税函[2023]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479号建议的答复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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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48:44 |
| 信息简介: | 对以购进中药材(初级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医药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试点企业执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或由主管局按年核定扣除标准,不再凭发票抵扣,化解了农产品收购企业进项发票取得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