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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财税[2023]6号 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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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48:51 |
| 信息简介: | 凡确需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