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人社局 市合作交流办 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津财规〔2021〕20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免申即享”和现场申请拟补助人员名单,应当面向社会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拟补助人数、拟补助金额等情况。
按照总局通知精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项目所在地进行清算调查,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在2月15日前上报省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
你局关于《黄骅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南大港管理区按工矿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沧地税发[2006]64号)收悉。黄骅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南大港管理区是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和整体产业规划,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和改建的三个经济区。
我市作为个人养老金制度首批先行城市,于2022年11月25日启动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截至2023年8月,全市累计3.8万人次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政策。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用废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地税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各市局要重点做好对各部门业务骨干和基层单位的培训;各县级局要在全员全面培训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分岗位培训学习,使各岗位人员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内容。
省注协除自行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外,可以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目前,可以委托的培训机构只限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天津市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升级加力“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营造“近悦远来”人才发展生态,加快引进更多优秀人才来津创新创业,助力天开高教科创园等重点区域建设,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同样适用。
现有的办税服务厅(室)应当本着简便、节约的原则进行完善和改造。办税服务厅(室)名称和标识、窗口和岗位设置及其职责应当按本意见进行统一设置,各功能分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
市金融局对评级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最终结果。典当同业协会协助做好评级相关工作。市金融局结合监管工作实际,适时对典当行监管评级指标进行修订。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合理划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进而达到企业所得税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法。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级预算。结合财政实际,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力度,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政务服务办:现将《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促进民间投资奖励支持专项政策,积极推动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的区争取获得奖励支持。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2021年7月和2022年7月后,本市教育部门移交的实名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中的人员,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比对下发的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中的人员。
根据(财税〔2018〕13号)和(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山东临沂商会等38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23年度起5年内有效。
2023年1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政策法规处及高新区税务局将通过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围绕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在线回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参加。
由于省局的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正在开发中,规范中涉及到平台的操作事项暂时按手工进行操作和传递,待管理员平台正式启用后,再利用平台开展工作,减少纸质的文书和传递,除有特别规定的需归档和签字的文书外,不再打印和保存纸质文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代替原《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工、机打三联),票据适用范围及其他管理要求不因票据式样而改变。
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依据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对个体工商户的综合信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
关于对不按规定建立和使用账簿的处罚权限问题。各级国税机关在对不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的行为进行处罚时,要与同级地税部门加强沟通,杜绝对个体工商户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现象的发生。
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挂失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3]266号)要求,由于丢失、损毁等原因已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均在《燕赵都市报》挂失,挂失信息收费每条150元。
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必须根据出口发票等出口单证,将当月出口的货物逐笔录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在下月退税申报期内进行退(免)税申报。
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用废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38号)要求,省局决定从2007年4月1日起启用《河北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
从严控制注册会计师转所。为了保持会计师事务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防止乱拉人设所问题,要求注册会计师是股东(合伙人)的,在原所执业两年内不得转所,具体转所办法由省注协另行制定发布。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意见》(冀国税发〔2007〕41号),按照“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信息共享”的原则,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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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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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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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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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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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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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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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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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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