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测算、调研等,拟明确我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并调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6〕1号)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开展202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跨行存放定期存款)操作。
缴费时请认真核对“社保经办机构”必须为贵港市辖区县(市、区)的医保部门,如显示的“社保经办机构”不是贵港市辖区县(市、区)的医保部门或提示“无参保登记信息”,请先办理参保登记后再缴费。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产权交易规则透明、操作规范,竞价机制完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能够按照要求及时向自治区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报告场内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系统承诺审批事项基础目录清单的通知》(桂财法〔2020〕12号),自治区财政厅已统筹编制财政系统承诺审批事项基础目录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基础目录。
已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方,请各市人社部门做好沟通,将此通知转送行政审批部门,确保改革要求落实到位。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及时联系厅相关业务处室。流动处0771-5871393;职建处0771-5855902;关系处0771-5851134。
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立健全行业发展规划任务措施的督促落实机制,确保行业规划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协会理事会、监事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等组织机构作用,加强决策、咨询、执行的各个环节,强化对规划重要指标、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增强规划实施的跟踪和评价监督。
城乡居民通过上述方式缴费的,可在5个工作日后通过“广西税务12366”公众号查看或下载电子缴费证明(电子缴费证明与纸质缴费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确需纸质缴费证明的,可自行到办税服务厅打印)。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人.年。集中缴费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正常缴费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税务部门从2021年9月1日起将集中开展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享受。缴费事宜请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辖区税务部门,参保登记、待遇享受事宜请咨询12333或辖区医保部门。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发放。缴费事宜请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辖区税务部门,参保登记、待遇享受事宜请咨询12333或辖区医保部门。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享受。缴费事宜请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辖区税务部门,参保登记、待遇享受事宜请咨询12333或辖区医保部门。
广西自贸试验区应以“能接则接”为原则,着力创新服务机制,增强服务力量,提升承接能力,适时提出承接行使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清单报送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司法厅确定。
在全区范围内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实行申请和审批全程网上办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的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开展重点监管。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执业许可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多渠道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现将防城港市2020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向社会公布,纳税人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进行查询。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纳税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补评、复评和修复申请。
由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仅限于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其他地方无法享受。目前,国家和广西也出台了若干引进境外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或奖励措施,主要有: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享受。缴费事宜请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辖区税务部门,参保登记、待遇享受事宜请咨询12333或辖区医保部门。
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21年10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2)。
进一步完善检查工作机制,我会通过现场指导等形式对现场检查工作进行全面督导、统筹和安排,做到对检查工作精细化的专业指导和过程控制,确保现场检查工作统一标准、统一尺度。
完善系统建设,强化信息互通。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统一归集各部门“证照分离”办件信息,实行“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标签化分类管理,畅通涉企信息推送、归集、共享路径,实现“证照分离”数据闭环式流转。
简化报送方式。对于纳税人需提交《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处理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通过采取“老友帮e帮”等线上渠道接收处理,简化纳税人提交申请表的流程。
税源管理职责:负责荔浦市辖区内年纳税50万元以上纳税人、缴费人(不含建筑、房地产业和相关上下游产业纳税人、缴费人)、千户集团企业、金融保险业、重大新投产的纳税人、缴费人及高收入人群的税费管理及服务。
推行“十一税合一综合申报”是通过信息技术对纳税申报线上表格填写和办税流程进行优化,不涉及具体业务政策调整。推行该功能模块后,广西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等功能仍继续使用。
提高政治站位,站在更好服务“六稳”“六保”大局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把各项措施落细落实落地。
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合理安排,同步开展宣传解释、培训辅导、组织征收等工作,做好风险防控和舆情处置,确保划转工作衔接到位,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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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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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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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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