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7月1日起,南宁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按照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月的1.2倍执行,调整后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2640元/月。
上述非营利组织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有效年度内,于对应的免税年度期间取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的其他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每人不低于40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缴纳。除新生儿外,城乡居民在202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按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2860元(6905元/月)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25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标准,即缴费基数上限为20715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4143元/月。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有关工作,保持与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衔接,在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25年度缴费基数和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标准时,按82860元(6905元/月)作为核定指标。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及相关生育保险待遇仍按现行政策执行,不得因支付方式调整影响参保人权益。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管理的慈善组织和基金会由慈善事业促进处根据其申报材料,结合其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管理的其他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管理局根据其申报材料,结合其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
自2025年4月1日起,在全区14个市组织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和区内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分阶段实现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和区内就医费用。“十五五”期间,逐步增加上线协议机构数量,全面建成广西特色的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和区内就医直接结算体系。
自2026年1月起,柳州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同时参加长护险,长护险保费与基本医保保费同时征收。
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应税污染物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计算方法的公告》(桂环规范〔2019〕9号)进行修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的施工扬尘排放量的核算。
线上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智桂通”移动端“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设立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一件事”,实现退税商店、“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退税代理机构查询;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实现退税商店备案、变更申请等事项“网上办”;提供退税政策宣传、解读。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待遇核准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现即申即享直接结算;同时简化生育津贴申请、审核、资金支付流程,通过即申即办模式受理待遇申请,确保参保群众及时、便捷享受相关待遇,进一步强化生育保险支持保障功能。
2025年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5%,上线为9%,下线为2%。企业以2024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参考工资指导线安排工资增长。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广西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通过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机制,可以对海量个体工商户进行精准“画像”,为其生成一张可靠的“信用身份证”,在登记注册、融资等方面提供正向激励,有效引导个体工商户提升诚信经营意识和内部治理水平,促进整体发展质效提升,从而服务于宏观经济发展战略。
为广西区内流动就业人员提供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自治区内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跨省及其他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等8个服务事项一次性集成办理。
2024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7元、82元、78元、73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20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广西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性规范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已按规定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除外),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可由职工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申请,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发放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建立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长护险制度,2026年启动城镇职工长护险,力争在2028年以前启动城乡居民长护险。
纳税人2025年度—2027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第33号公告)及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纳税人通过上述公益性社会组织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通过上述公益性社会组织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特殊原因未在残疾人证办理地参保的,可采取“先缴后补”方式给予补助。参保人在非办证地参保缴费后,按自愿申请原则向办证地残联申请补助。办证地残联定期将申请补助人员名单推送至同级医保部门,核实享受参保补助情况。
上述非营利组织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有效年度内,于对应的免税年度期间取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的其他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持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土地、财政和金融支持政策以及税费优惠政策。
慈善组织按规定每年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即参加年报),且每年已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要求在“慈善中国”网上进行信息公开;其他社会组织按规定每年参加年检或年报,且年检结论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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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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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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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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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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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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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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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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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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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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