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稳就业工作推进和政策实施需要,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
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支持创新平台依托企业联合行业上下游组建新联合体,帮扶高技术产业延链补链强链。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本通知有效期从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41号)同时废止。
强化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在家政服务、教育培训、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建立行业法人组织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经研究,确定2023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为6284元,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8852元,下限为3770元。
为确保税务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对市级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发挥个私协会作用,定期开展“个转企”转型培训和转型企业税费政策培训辅导,采取讲座、上门指导、惠企信息平台等多种形式,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个转企”转型培训,为“个转企”开展法律、税收、融资等各类政策指导服务,指导转型企业顺利开展经营活动。
市场基准价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财综〔2023〕10号文件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形成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并将结果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与企业共同协商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及工资调整幅度,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有机结合,合理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统筹待遇:城乡居民患高血压、糖尿病到基层协议医疗机构购药时,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70%,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高血压为360元/年,糖尿病为600元/年。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10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反馈意见建议;来信请邮寄至: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编:410114。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市州总工会、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请各市(州)工信局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对企业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并于10月12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附表1),加盖公章后上传至项目管理系统。
本公告所称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其他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享受校车车船税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提高,关系到这部分群体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以产贸深度融合发展作为外贸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着力点,从产业产品、市场对接、平台支撑、供应链保障、投资带动、环境提升等“多维度”“全链条”,积极推动以贸促产、产贸融合发展。
湖南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加大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各市州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强化督促整改,对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宣传推广。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湘财税〔2020〕24号)有关要求,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民政厅对湖南省2023-2025年度(第二批)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进行了确认,现予以公示。
合作银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约谈有关负责人,符合解除合作协议情形的依法解除合作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12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工伤保险费统一缴入人民银行国家金库湖南省分库后,划转至省级工伤保险专户。各级经办机构继续保留1个收入户,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缴入各级收入户后,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全额上解至省级工伤保险专户。
该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应税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研究,决定按如下办法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即2005年12月29日前由原人事部门认定的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特等每年27200元、一等每年21290元、二等甲级每年10640元、二等乙级每年8280元、三等甲级每年7100元、三等乙级每年5910元,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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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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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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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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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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