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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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4号 2026-08-31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决定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市)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全面推广”的步骤,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9月1日起,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市)的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确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包括以下内容: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封面);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及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附2《扣除项目明细》、附3《简易计税明细》;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表)及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7.《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三、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提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简化定制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首个申报期,应将上期期末余额按规定结转至本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对应栏次中。 五、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办理申报时,如遇重大疑难业务或系统功能问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六、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xls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填写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6年8月31日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本次新表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以下称增值税新政),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以下称新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将有助于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的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二、试点工作的意义有哪些? 为稳妥有序推广新表,国家税务总局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同时,试点纳税人可提早适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新模式,尽早改造升级财务核算系统,进一步降低税务合规成本。 三、相较现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有何变化? 相较于现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以下称旧表),新表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维持申报习惯。新表尊重纳税人申报习惯,保持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三)),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 (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定制服务,简化纳税人的具体申报内容。 (三)具体表单有变化。为承接增值税新政,新表增设或整合了部分填报表单。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用于核算纳税人本期正数、负数未开票收入情况;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用于记录按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以及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的价款扣除情况;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用于记录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的应税情况。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用于记录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情况。 (四)栏次内容有增删。新表遵循实用原则,既精简旧表部分冗余栏次,也顺应实践需要增设新填报栏次,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相关纳税人均使用新表申报增值税。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含规定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以便纳税人厘清本期进项税额抵扣及转出情况。 四、非试点纳税人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纳税人可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哪些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鼓励试点地区纳税人积极参与试点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试点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反馈使用体验,并提出优化建议。 六、试点纳税人如遇重大疑难业务或系统功能问题应如何向税务机关报告? 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引导试点纳税人充分理解本次申报表修订内容,充分感受相关功能填报的便捷性。试点纳税人如遇重大疑难业务或系统功能问题,可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排查原因、快速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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