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科办发[2023]61号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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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科办发[2023]61号 2023-12-29 各市委、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教育局、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局)、审计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中共陕西省委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落地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拓面扩量提质增效,结合本省医疗卫生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和实际,省科技厅、省卫健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陕西省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及试点单位结合实际推进实施。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 西 省 教 育 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 西 省 审 计 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3-16〔2023〕2号) 陕西省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根据《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十条措施(试行)》等文件精神及我省医疗卫生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旨在指导我省医疗卫生行业高效合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医疗健康领域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科研人员在医药创新中的作用,促进医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我省医院等从事卫生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院、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操作细则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研人员开展创新药物和疫苗、中医药、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医院制剂、预防和临床诊治新技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数字诊疗等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临床试验、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活动。医疗卫生机构的科研人员涵盖从事药学、诊断、治疗、护理、预防、保健、中医药、管理和信息等工作的各类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与服务人员。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加强科研、资产、人事、纪检、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协同联动,建立科技成果管理、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加强科技资源的有效统筹,健全医药卫生领域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落实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等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成果转化部门或工作岗位,负责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流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和法律事务等工作,建立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的成果披露、收益分配等制度,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独立设立或与企业联合设立成果转化服务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政府平台公司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打包托管”实施转化,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运营、合规风险防控、技术投融资、供需对接、交易谈判、项目孵化等成果转化服务。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陕西省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陕科发〔2022〕7号)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进行单列管理,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 第八条 支持和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有关规定离岗或兼职创新创业。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中包含专利技术的,在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时,应按相关规定变更权属登记、进行专利价值评估。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评价,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形成并推广科技成果创新性、成熟度评价指标和方法,从市场分析、技术水平、医学评估等维度开展科技成果评价。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交国库。在保障本机构收益、权益基础上,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进行合理的收益分配,分配后剩余部分主要用于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和医疗卫生机构科技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获得股权的,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推行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盘点筛选有潜在市场价值的专利,鼓励通过“先使用后付费”、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方式,引导专业服务机构发掘其成果价值并进行转化,或通过市场化评价方式依法依规终止无转化价值成果的后续研发投入。 第十三条 健全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制度,强化技术转移人才岗位保障,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在人才评价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服务等工作中的业绩给予积极考虑,对业绩突出的,可由单位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提高该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一)将临床试验和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业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和行业影响的人员,可优先推荐参加高级职称评审,评审通过的,优先聘任到相应的职称岗位; (二)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单位内负责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工作,具有指导和主持技术转移工作能力,在产业化落地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推荐参加高级职称评审,评审通过的,优先聘任到相应的职称岗位; (三)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对其科研人员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纳入业绩考核,或在业绩考核中,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按一定比例予以同等对待。与科研人员有利益关联关系的社会需求项目除外(利益关联是指科研人员本人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合作对象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四)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各类人才项目时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依托各高等院校、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科技园区、孵化器等平台,培养一批擅长医疗卫生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服务人才,聚焦医工交叉、医学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发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作用,以技术、资本和人才为纽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合作,构建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和模式,促进产学研医紧密结合。支持医疗健康产业领域企业开放式创新,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创新联合体,开展合作研发,健全收益共享机制,推动多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 第十六条 加强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对于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医疗保障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成临床新技术、新产品的,开辟绿色通道,加快收费立项和审核速度,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和支持通过以下路径加速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 (一)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聘请具有创新创业或投资经历的企业家、投资人、科技人才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报酬; (二)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独立建设或参与建设临床医学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等载体,并依托上述载体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三)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和高层次专家、产业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攻关、成果推广等技术服务,解决医疗健康产业技术创新和卫生健康领域现实需求; (四)鼓励成果转化企业积极参与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好平台资源和政策,定期组织开展成果线上线下路演,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快形成一批促进医疗卫生产业发展的科创项目、科创企业; (五)在陕西省创新创业大赛、“三项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系列路演等本省品牌性活动中,设立生物医药专场,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各类技术市场要素的互通与合作。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建立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等可作为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本操作细则自2023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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