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划分数据知识产权省市县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综合运用财税、投融资等相关政策,推进数据知识产权政策与数据管理、科技创新等政策的衔接融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
简并货车通行等管理重叠事项,减少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处罚事项。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完善规范拖轮费收费政策。
深化房地联动机制,根据住房市场供求情况动态调整宅地供应的规模和节奏,对住房供应较大、去化速度较慢的区域,优化供地模式,促进供需平衡。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二套房政策根据家庭住房套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认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以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按照以上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要求,决定废止《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2号)。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24〕1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8号)等政策意见,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我局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加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全面把握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围绕“持续提升效能·办好为民实事”主题,切实推动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税务系统落地见效。
为进一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性收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最低工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情况,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24〕9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从2024年1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2034元。
为提升妇女生育期间生活和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生育,助力人口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坚持“节支也是增收”的理念,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加大统筹力度,重大活动、培训和对外宣传等分别归口地方政府办公室、组织部和宣传部管理
根据工作和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2023年5月30日印发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税固本强基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35号)予以废止。
对于年应税销售收入小于50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政策规定其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统一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征收率为3%,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聚焦主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100%加计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等相关支出,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意见精神,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结合浙江实际,强化政策保障,精准落实跨境电商出口退(免)税、免税政策,畅通跨境电商9610、9710、9810多元化出海渠道,全力支持、辅导传统企业向电商企业转型。
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实行灵活的缴费方式。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可以变更一次缴费档次。选择按照更高档次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补贴一并补足。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服务管理,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对本单位现行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支持各地引育一批高水平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和团队,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扶持、培育和引进总部企业,推动我市总部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发挥总部经济在促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积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动我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按照“第一时间+顶格优惠”的原则,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收政策。精准高效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和解释工作。
从2024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调整为:200元、300元档次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500元、1000元档次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2000元档次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档次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企业需及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育”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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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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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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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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