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同时,2020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企业,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2020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按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计算。
请广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核查本人的缴费情况,若有存在欠费的,可于2020年8月15日前及时缴纳,并在今后按时足额缴纳每月应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以免影响本人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待遇。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统一部署,为做好全市人力社保信息系统就业、社保业务全省集中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人力社保及医保、税务信息系统实施停机切换。
为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成立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的缙云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县财政局、税务局、发改局、经济商务局(县亩均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公安局等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市、县(市、区)聚焦地方新旧动能转换、块状经济转型升级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建设一批具备仪器、装备、场地等必要条件,实质性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衍生孵化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新型研发机构。具体标准条件由市、县(市、区)制定。
为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与最低工资标准脱钩,与全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挂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35%确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落实失信惩戒。推进公共信用、行业信用、第三方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对评价年度首次入统浙江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可自主选择参与规模以上或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进行评价(若未选择,则自动纳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整个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不仅是拉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在促就业保民生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建筑业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因其行业特点在用工上形成了庞大的、行业化的劳动群体,即提案中的农民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4%。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杭州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
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尊敬的纳税人: 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准备好如下申报材料,及时到临近的税务办税服务厅办理申请认定事宜
明确办理路径。对新设、变更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三小”行业经营范围的,通过登录“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http://wsdj.zjamr.zj.gov.cn/)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无需再另外办理其他手续。
自2020年度起,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凡符合《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与浙江省财政厅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制发的资源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全文废止规范性文件5件,部分条款失效规范性文件1件。
自2020年10月16日起,宁波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大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五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方式(线上、线下)、期限、权限、佣金结算、再委托销售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
需要开具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做好相关纳税服务工作。
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平衡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待条件成熟后,探索建立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和二次医疗救助机制。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更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工伤保险行业浮动费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确定。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
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制度权威和效能显著提升,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
各级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主管部门联动机制,压实责任,明确任务分工,有序推动土地二级市场建设。
营造良好市场氛围。落实国家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带动新型消费的税收政策,优化各级财政对数字赋能的投入,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新业态新模式重大项目建设。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设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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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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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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