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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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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18:12 |
| 信息简介: | 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工程队、施工队等,下同),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不含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