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源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审核并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转送税政管理部门(对小型微利企业可简化程序,由税源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直接返还办税服务厅)。
为加强、规范和细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省局制定了《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将于年内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局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后的监督管理,省局制定了《河北省税收优惠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局。
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出口企业事后审核核销单,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先行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两项审批事项:需提供书面申请、新旧营业执照副本和新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结余资金的处理。按照《统一会计制度及会计科目设置规范》要求,“结余”科目反映的是历年滚存结余,无法拆分具体项目,为此,财会平台建设中,“结余”科目不再按项目列明细,具体使用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其他具体备案程序及要求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44号)的有关规定。
对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登记,但未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三年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省以下分享部分(40%部分)税收三年。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 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函 [2009]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对实行跨地区经营纳税人的管理,总机构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有关申报资料的审核,并对有关分支机构的疑点向其主管地税机关发出协查函(式样附后),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有关协查内容应及时给予答复(式样附后),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审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的规定,现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销售分公司后使用企业衔头卷式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部分机械台班单价的通知》(冀建质[2009]117号)精神,我站调整了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综合机械台班单价及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中的回程费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加强征管、计统、稽查工作协调沟通。稽查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征管、计统部门也应主动向稽查部门提供案源信息,逐步建立起以税收分析为龙头的,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互动机制。
税务稽查查前告知,是在实施税务稽查前,以一定方式告知拟查纳税人相关的稽查事宜,由拟查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自查,并根据拟查纳税人自查结果开展相应税务稽查的一种稽查工作方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省局制定的《亏损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切实加强对亏损企业的征收管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7号)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11号)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符合清算条件后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表1),同时提供本规程第十二条(二)、(三)、(四)项所列资料。
增加《河北省粮食收购发票》普通发票,专用于粮食收购业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从事粮食收购业务,可以根据收购业务规模申请使用《河北省粮食收购发票》。
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用人单位缴费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可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现将《天津市2023年新增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基础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唐山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行动、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意见》(唐字[2009]50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支持全民创业行动、创建创业型城市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规定。《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给予警告。
根据(财税〔2018〕13号)和(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老区建设促进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23年度起5年内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44号),做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事务所要在2024年11月底前,向市税协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报告(包括工作情况、取得成效、经验做法、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等);要积极挖掘专项行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形成2-3家典型案例素材(每家不超过1500字)与工作报告一并报送。
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下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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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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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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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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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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