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有关部门,推动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医药招采等更多重点领域深入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精准便利的服务。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认真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从减税、免税、缓税、退税方面进一步减轻企业发展负担。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和分时段弹性收费政策,降低物流成本。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政策,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将已实施的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由餐饮、零售、旅游业扩大至上述5个行业,缓解这些行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压力。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州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推动2022年经济健康平稳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加强跨部门涉社会保险数据共享比对,根据户籍信息、纳税主体、新增市场主体、省内高校在校生数据、省内服刑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致贫返贫人员等数据信息,结合入户调查,摸清基本养老保险法定参保对象中已参保及未参保人员底数,建立扩面对象实名库,并实现动态更新。
可用银行保函替代需要缴纳的配套设施保证金、零星用地整合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合理住房需求持续增长,楚雄州房地产业发展前景总体向好。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为促进楚雄州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为加强土地资产的统筹管理,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增强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2019〕204号)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经2022年厅党组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制定以下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安排部署,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因素影响,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推动中小微企业保存量、扩增量、提质量,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发挥综合保税区功能作用,用好综合保税区保税、免税、退税政策,推动昆明、红河综合保税区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实质合作,促进内外贸体制机制对接和一体化发展。
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减税降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等系列措施政策。
支持高新区聚焦优势领域,打造1—2个特色主导产业。支持高新区特色主导产业争创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对获批的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
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为深入推进我省减税降费工作,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免征部分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充分发挥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带动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全省节能减排各项工作,扩大资金效益。积极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推进制造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
2022年在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我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1%。其中,单位为0.7%,个人为0.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满后,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费率标准执行。
为加快推进我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提升昆曼国际自驾游精品线路。推动中老铁路沿线旅游资源及线路产品开发。推进边境旅游试验区和跨境旅游合作区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工作,加强口岸免税店管理。
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上述参保单位中,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5月费款的,可从6月申请缓缴。
大力宣传税费法律法规,普及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云南省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税费优惠措施和办理方式,加强相关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导。在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减税降费政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重点工作中,加强创新举措和成效经验宣传,为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工作部署,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2号)要求,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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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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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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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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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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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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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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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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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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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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