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和财政资金撬动作用,用足用好财税支持政策,全面提升营商环境,聚力服务产业强省建设取得新突破,现将《推进产业强省建设若干财税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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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40名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年度排名提升10位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鼓励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与所在州(市)政府、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设立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鼓励州(市)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定奖补经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对A级纳税信用的一般纳税人可一次性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免审批,实现即时办理;对A级纳税信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按需领用普通发票,大大减少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次数及等待时间。
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和提醒预警,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加强税收征管,认真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确认,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公告如下:
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联动创新区新设企业数、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进出口总额、工业总产值、知识产权等主要指标高于全市水平,生物医药、金属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现代服务业进一步发展壮大,集聚一批高质量外资区域总部及功能性机构,科技研发体系更加完善,有力推动昆明高新区申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为昆明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夯实高新技术产业化支撑。
试点工作展开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和挖掘网络平台大数据资源,深入开展物流行业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升试点成效。同时要加强试点企业的管理,对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和违规代开专用发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取消其试点资格。
认真梳理了“十三五”时期执行效果好的就业创业政策,结合“十四五”时期就业创业方面的新要求,学习借鉴合肥市等部分先进地区的相关做法,提出了一些创新举措,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先后多次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30个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的意见建议,经昆明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后报中共昆明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非营利组织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和提醒预警,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加强税收征管,认真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
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和提醒预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税收征管,认真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
对通过备案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检查和日常监管范围。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未能持续保持执业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备案并予以公布。
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检查范围,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
为了保证印花税法顺利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要求,现将《凉山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凉地税发〔2009〕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公布继续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一直以来,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持续加强税收服务和监管工作。今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有关通知后,许多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主动联系税务部门进行了自查补税。
在自贸试验区内取消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将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纳入监测范围.积极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引导鼓励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确认,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严格落实“六稳”“六保”优惠政策、确保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和我州稳增长、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各级各部门要整合各类资源倾斜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发展,将各项减税降费、减租降息和扶持激励市场主体发展的惠企纾困政策措施直接惠利市场主体,凡符合政策扶持和税费减免的,应扶尽扶、应免尽免,切实解决市场主体发展的“难点”和“堵点”。
紧密跟踪国家新出台涉企政策,及时更新落实措施,完善惠企政策清单公示公告制度,畅通政策咨询渠道,确保《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法规执行到位。
因征缴起始时间较晚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目前,仍有部分人员尚未缴纳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确保每一位居民都能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经研究,决定将2022年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限延长至2022年 2月 25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取消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21〕102号)已印发全省执行。请按此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自2022年1月1日起,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由每年100元调整为每年200元。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继续保留100元的缴费档次,由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全额代缴。
云南省科技厅停止通告所列严重失信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在处罚期内推荐或参与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和服务,申报国家和省科技奖励,以及给予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的资格。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税务执法,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城市维护建设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充分发挥政府作为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的作用,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目由政府主动布局。省科技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凝练关键核心技术清单,提出科研项目总体任务布局,推进项目、基地、人才、资金、数据一体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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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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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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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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