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新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适用新增或调整核定扣除标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系统上线初期,在我局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不断优化调整系统功能时,可能会出现登录或者部分功能操作不顺畅的情况,请您谅解。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可以通过拨打湖南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我们反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网上办税服务水平,我省正在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进行优化升级,电子税务局将于2019年3月11日正式上线全新企业所税汇算清缴功能模块,届时您可以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高效快捷的完成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未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城区增量房交易(包括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权属转移,销售增量房的房地产开发商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情形),契税、印花税纳税申报缴纳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精神,不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我局再次创新升级“网上办税快·易·点”服务,自2019年3月起拓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在线邮寄及微信二维码缴税服务。
扣缴单位可以导出EXCEL表对计算的税款进行确认。如果发现此前步骤中有数据错误,且无法直接修改错误数据的,可以利用系统数据恢复功能,将上述对应错误步骤前的备份数据恢复回来,重新录入正确的数据。税款确认无误且相应的附表也补充完整后,2月份工资的申报表就算大功告成,扣缴单位可以提交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将于2019年3月31日前实施征管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工作,届时请相关单位给予支持与配合。
“清单式”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纳税服务事项清单》《税收优惠事项清单》《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办税事项“套餐式服务”清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价格综合税率计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省局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集团(不含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千户集团),包括省国资委所属企业、具有代表性的行业或地区龙头企业以及达到上述标准的单一法人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3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请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纳税人2018年度以前(含2018年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补报、更正申报或者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仍通过原渠道办理。纳税人2019年度及以后取得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按以下方法办理。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核实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湖南省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相关资质的通知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规定,经市州相关部门初审,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拟确认长沙市立信教育基金会等3家单位为湖南省2018年度第二批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现予以公示(名单见附件)。
自2019年4月22日起,在长沙市范围内停止执行对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即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工作要求,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登记注册违法行为,我省定于2019年4月25日起全面推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实名验证。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80%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
在湖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我们将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陆续通过短信告知相关纳税人应享受的政策和应退税(费)额,提醒纳税人核对相关信息,并按照退库事项办理的有关流程和规定将应退税(费)额依次退还到纳税人的缴税账户。纳税人如需了解不动产交易退税(费)工作相关情况,可就近前往各办税服务厅或拨打12366进行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2019年劳动节假期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3号)规定,因劳动节放假时间为5月1日至5月4日,现将2019年度5月的申报纳税期限由2019年5月1日—15日调整至2019年5月1日—20日。请广大纳税人按期办理申报纳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应税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也对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提出了明确要求。
参保单位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带移动存储设备(U盘)到前台税务服务窗口拷贝本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即职工花名册数据盘,样表见附件2)。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有关解释文件对工资总额所作界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节假日福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职工全部税前收入,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均应列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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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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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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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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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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