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房管联[2026]451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沪建房管联[2026]451号 2026-09-28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有关要求,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 (一)新取得土地项目。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项目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后,方可解除资金监管。具体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二)在途项目。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按新取得土地项目执行预售管理政策;为保持市场供需平稳,各区政府确保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报市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2027年底前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但资金监管按以下要求执行: 1.设定重点监管额度,重点监管额度应覆盖项目工程建设配套费用及必需的管理运营资金,保障项目竣工验收及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2.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额度后,可按建设节点申请支取相应建设资金,或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申请支取超出重点监管额度部分的资金,支取时由项目所在区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审核。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发布出让公告但在8月28日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项目,2027年底前预售条件可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但预售资金监管执行新的政策规定。 (三)2026年8月28日(含)前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由有关部门另行研究。 二、有序实施商品住房现房销售 2026年8月28日起,新公告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现房销售相关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屋首次登记后,编制现房销售方案,向项目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现房销售备案后,按现房销售方案组织销售,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情形。 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定金一般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3%。购房定金合同应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购房定金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屋管理部门牵头制定。 三、推行主办银行制度 2026年8月28日起新签订借款合同的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贷款银行单独提供开发贷的,贷款银行为主办银行;贷款银行组建银团提供贷款的,银团贷款牵头银行为主办银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作为住房资金监管机构。项目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存放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和现房定金。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一)规范个人按揭贷款发放。2026年8月28日起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竣工备案后方可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资金监管账户。 (二)加大开发贷款支持力度。对实行现房销售和预售的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实现开发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加大对现房销售项目和安全、舒适、绿色、智慧“好房子”项目的开发贷款支持力度。贷款银行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理确定投放节点和投放额度,分批发放开发贷款,贷款资金应通过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交易对象的账户,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三)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债券、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方式开展基于项目的融资,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五、优化土地供应管理 强化规划引领、资源统筹、市场导向,实施“规储供用”一体化机制,加强房地联动,优化城市设计,统筹考虑出让地块的区位、规模、结构、节奏和规划指标要求,着力推动区位、产品符合市场需求、规模适度、周期适中的优质地块供应。加强市场研判,坚持“一地一策”稳妥有序供应。 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款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纳,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延长至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年内缴清;适应市场和项目需要,按规定程序决策后,可再延长一年;分期付款的,不计利息。出让价款具体交缴方式,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策后,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分期缴款项目,开发企业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缴款项目在出让价款缴清后,方可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核发该出让合同范围内第一批次的商品住房预售许可。 六、持续做好质量监管和市场秩序规范 (一)统筹推进“好房子”建设。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建立健全商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做好从规划设计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二)优化项目行政审批。持续优化商品住房项目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竣工验收以及上市销售等审批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效能,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规范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9月28日起执行。此前所发文件相关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2026年9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本站除原创、整理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网站所收录的财税政策法规,统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大常委会等官方渠道正式发布内容为准。基于本站内容进行的任何实务操作、申报、记账、决策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与责任,均由使用者本人承担,与本站无关。 本站转载内容均已注明来源(作者及原始出处);如因转载、署名、版权等存在异议,相关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站联系。未经本站书面授权,请勿对本站内容进行二次商业转载、汇编或镜像。 如对转载内容、署名、版权等有异议,请通过邮箱:251507643@qq.com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在核实情况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 1沪建房管联[2026]451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2国家税务总局曝光,骗取出口退税多人获刑
- 3税务部门曝光5起骗取出口退税及税务人员违纪违法案件
- 4企业不及时足额缴纳社保有哪些风险?专家详细解读
- 5藏自然资发[2025]12号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西藏自治区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的通知
- 6陕税发[201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缴若干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 7皖自然资规[2026]1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8浙自然资规[2024]9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全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 9晋自然资发[2025]9号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山西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的通知
- 10甘资发[2024]206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部分矿种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金规[2026]4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将二审,拟继续完善重整与跨国破产制度
- 3法释〔2026〕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4财会〔2026〕12号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5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 6鄂自然资发[2026]16号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7金规[2026]5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9津财规[2026]2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10晋自然资发[2025]9号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山西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