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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税提字[2019]4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14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簿记 作者:税簿记 人气: 时间:2026-10-2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14号提案的答复

  冀税提字[2019]46号        2019-4-24

  尊敬的胡永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房产税负担支持实体商业转型升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层面房产税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省级层面房产税有关规定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冀政[1986]132号)第五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三、我局有关建议

  结合上述国家及省级房产税有关规定,我局拟提出以下建议:

  (一)关于从价计征房产税税率:我省在国家授权范围之内,按照最高标准即30%的幅度,对房产税原值进行了扣减,房产税从价计征税负已降至国家授权范围内最低。

  (二)关于从租计征房产税税率:条例已明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除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按照4%的税率外,其他从租计征房产税税率均为12%。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鉴于房产税税率标准制定权限在国家层面,省级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在省政府、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我局下一步将积极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直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及时反馈您的减负诉求,同时抓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扶持民营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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