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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适当延后的建议[市人大17届5次会议第111号]的答复

来源:税簿记 作者:税簿记 人气: 时间:2026-10-18
摘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适当延后的建议[市人大17届5次会议第111号]的答复

王军海代表:

  您提交的《关于纳税申报适当延后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 现答复如下:

  一、您在《关于纳税申报适当延后的建议》中引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申报纳税期限一般为 ‘期满后15日内’ , 但同时明确指出,遇特殊情况,各地税务机关可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调整期限。”不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内容。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根据此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每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要求,在上一年度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下一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进行明确。其余各级税务机关均无权对各税种下一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进行明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如您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申报,可以依据此条款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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