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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税提字[2019]5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88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簿记 作者:税簿记 人气: 时间:2026-10-21
摘要: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887号建议的答复

  冀税提字[2019]56号         2019-4-24

  尊敬的李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处理群众的车辆财产权和大气污染治理之间关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法律依据方面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减免税应当依法确定、依法执行。关于车船税减免政策,分别有如下规定:

  第一、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二、法规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政府规章层面,《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五)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六)公共交通车船。

  第五条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提出减免或者免税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上述法律法规及我省规章所明确的减免税政策中,都没有包括因车辆限行而实施减免车船税的情形,税务部门作为税法执行部门,因缺乏法定减免依据,而无法对车辆限行实施减免车船税。

  二、地方税收立法方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提出减免或者免税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河北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草案、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中央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

  我省若对车辆限行减免车船税,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由有职能的部门启动立法程序,在省政府制定规章后实施。税务机关将持续关注人大代表关切和社会关切,继续把该建议积极反馈给财政部门,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税收立法及执行等相关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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