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差额征税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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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起增值税法实施后,劳务派遣企业计税方式迎来重大调整。 在今年之前,对于劳务派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即销售额可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余额后,按照5%征收率计税,但不能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这造成简易计税方式下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业痛点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增值税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取消了上述简易计税方法,但对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保留了差额征税规则,即允许企业销售额可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余额后,适用6%增值税税率,且允许扣除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显然,劳务派遣企业若能享受差额征税优惠,税负会明显减轻。而并非所有的劳务派遣企业都能享受这一优惠,因为它必须满足三大条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发票开具须“同票列明”;扣除凭证要合法有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而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服务。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李成表示,此前,行业内对于‘是否必须持牌才能差额征税’理解不够到位。因此,一些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人力资源公司、管理咨询公司,仅凭劳务外包合同就自行按差额征税申报。而上述新规明确《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是享受差额征税的前置条件,意味着未取得对应资质的纳税人,即便实际从事类似劳务派遣业务,也应依法按全额计税(税率6%),不得自行适用差额征税政策。 据了解,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企业总公司与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分公司已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分公司可按规定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分公司未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总公司可按规定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分公司不能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享受差额征税优惠,但必须合规开票。 此前一些劳务派遣企业财务人员习惯将含税销售额开一张普票,并将代付的工资社保等扣除项目另开一张收据或零税率发票,认为“分开核算更清楚”。但这不符合新规。 李成提示,新规对发票开具方式作出明确要求: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要将含税销售额和允许扣除的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方能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税额。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功能模块开具发票。 若税务机关发现同一张发票上未同时载明销售额与扣除额,将认定该企业未按政策规定开票,不得适用差额征税政策。 与所有税额扣除必须真实一样,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余额扣除,必须要真实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李成表示,《公告》规定,适用差额征税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价款时,应当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为合法有效凭证,且留存备查。企业自身的管理费、办公费、场地租赁费、招聘费等其他成本费用,不能纳入扣除范围。 李成提醒,差额扣除并非简单地“填个数就行”,无上述费用支付或缴费记录凭证的,不得扣除。若企业虚构工资表或虚列其他费用,不仅增值税差额征税违规,还可能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引发涉税风险。 专家提醒,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享受差额征税优惠,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等风险。企业应自查,强化管理,规避相关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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