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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届二次会议梳理沈阳市经年积累的历史遗留问题建议[第0273号]的答复

来源:税簿记 作者:税簿记 人气: 时间:2026-10-13
摘要:在纳税检查期间,盾安公司只能提供与市储备中心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和与商业城签订的捐赠协议,不能出具征用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按照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届二次会议梳理沈阳市经年积累的历史遗留问题建议[第0273号]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梳理沈阳市经年积累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一直以来,市税务局始终高度重视盾安沈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公司)涉税问题。从2014年起,市政府在几年内已多次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原市地税局也多次向原辽宁省地税局请示有关涉税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盾安公司不能享受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减免原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按照《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企业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减免要件之一为“城市实施规划、建设的证明以及政府批准征用或收回房产、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在纳税检查期间,盾安公司只能提供与市储备中心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和与商业城签订的捐赠协议,不能出具征用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按照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在原市地税局的政策宣传解释后,沈河区政府为盾安公司补发了《沈河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但是沈河区政府实际上并非该土地的原出让方(原出让方为沈阳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出让、谁收回”的原则和当时我市的土地收回政策,该地块的收回决定应由沈阳市人民政府下达。在市政府多次召开的协调会议上,市、区相关部门对此均表示认同。因此,盾安公司不能以沈河区政府出具的收地决定办理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减免。

  几年来,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办法。2017年11月1日,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做出了《关于对<盾安公司土地涉税问题>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为:市规划和国土局应根据市政府批准文件,依法向盾安公司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可作为盾安公司的免税要件。

  二、从打造营商环境出发积极妥善处理盾安公司涉税事宜

  为了切实解决盾安公司问题,原市地税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根据盾安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向原省地税局请示相关税收政策,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寻求有效解决办法。我局在依法办理企业涉税问题的同时,充分考虑企业面临的客观事实,从打造我市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积极配合市政府妥善处理盾安公司涉税问题。

  三、解决盾安公司申请减免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建议

  综上所述,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盾安公司只有提供市政府出具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税务机关才能办理减免税事项。如果盾安公司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上述文件,我局将尽快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健 22563399)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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