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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40个实务问题解答

来源:税簿记 作者:税簿记 人气: 时间:2026-09-08

  问题22、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是否具有和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的)一样的法律效力,打印出来以后可以用于正常的报销吗?是否可以以拒绝接收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档打印出来以后的),如果有,是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接收呢?还是任何情况以下都不得拒绝接收?十分感谢您的回复。

  网友您好,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104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是财政票据是一种,因此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和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如果医院仅提供电子票据的纸质打印件,可向医院索取相应的电子票据。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问题23、您好: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而且第十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请问如果购买主体不是国家机关,是事业单位或者团体组织,实行政府采购的是否可以用劳务派遣?

  网友您好,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关于政府采购问题,请咨询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劳务派遣问题请咨询人社部门,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问题24、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对口帮扶工作是否处于出差,对口帮扶工作期间,市内交通费应遵循什么标准发放?

  差旅通常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的公务出差活动;对口帮扶属于一种专项工作,其工作形式和内容多种多样,是否属于出差难以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在对口帮扶工作期间发生包括市内交通费在内的出差费用,可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报销。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问题25、您好!有两个问题:第一,单位职工外出培训两天,费用自理,培训方开具培训发票,发票上注明住宿费700元和餐饮费180元,发票已作为报销凭据附在差旅费报销单后,请问伙食补助是按照发票上的180元报销,还是按照每天100元的伙食补助包干报销?第二,单位职工外出培训所报销的费用,应记入“培训费”还是“差旅费”?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有关规定,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培训,在培训期间发生的伙食费等培训费应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往返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包干标准回原单位报销,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单位职工往返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回原单位报销时,应记入差旅费相关科目。

  问题26、《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提到“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那么按照该办法,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是否属于与培训相关的其他支出?支出标准应是否有相应规定?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规定的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工作人员劳务费不属于培训费开支范围,不应在培训费中列支。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问题27、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是否可以提取现金,现在规范为单位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个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人行不给零余额账户取现,好多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需要提取现金,这个是否符合财库〔2009〕47号文件规定不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为基本存款账户还是专用存款账户,都可以取现。请贵司明确一下能否取现,谢谢!

  网民您好,留言收悉。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有关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取现。请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开户银行办理取现业务。

  问题28、请问下“员工生病”慰问项目,新工会会计制度可以列入哪个支出科目,谢谢!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21〕7号)规定,基层工会发生的工会会员生病慰问支出,通过“职工活动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问题29、我单位为公立医疗机构,现购置业务用房,想要咨询下,发生在竞标环节支付给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该笔费用是否应计入购置业务用房的资产成本?还是应计入费用?如果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因买卖合同支付房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那在验收为固定资产之前所发生的款项(包含前面所说交易服务费)是先计入在建工程还是通过预付账款等其他科目挂账?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九条,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1613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成本。根据您提供的资料,购置业务用房在验收为固定资产之前所发生的款项应计入“预付账款”。

  问题30、请问一下,机关单位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培训在酒店、吃住在酒店,交通补贴是只有来回能报销还是在培训期间都可以报销交通补贴?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第八条规定,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问题31、您好,我是个外省工作人员。请问,除了《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文件外,有没有最新的探请假路费规定文件?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是《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的配套政策,后者于1981年发布,明确了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以及相关待遇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探亲待遇有关规定需与时俱进调整完善,相关部门正在研究论证。目前,探亲路费报销执行(81)财事字第113号文件规定。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问题32、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如果单位人员到异地出差,期间有几天在固定场所办公,没有使用交通工具,未产生交通费用,那么,这几天能否领取80元的交通费?

  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有关规定,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照每人每天80元领取市内交通费,用于相关支出,包干使用。您描述的情况可以领取市内交通费。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问题33、1.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标准,能否参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异地交通费标准执行?2.中央和国家机关中易地交流任职的司局级干部,从工作所在地级市前往家庭所在其他市(县)探亲,往返乘坐飞机经济舱或高铁(动车)一等座的路费,能否按照其差旅费对应标准报销?3.中央和国家机关中易地交流任职的司局级干部,其配偶从家庭所在其他市(县)前往该干部工作所在地级市探亲的路费,能否按照该司局级干部差旅费相应标准报销乘坐飞机经济舱或高铁(动车)一等座的往返路费?4.司局级干部的配偶在境外生活的,司局级干部本人或其配偶能否按司局级干部因公出国标准报销出境(或回国)探亲乘坐飞机公务舱的往返路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范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的管理。对于您所描述的探亲路费,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和《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财事字〔1981〕113号)执行。《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明确了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开支标准,规定:“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关于职工配偶探亲待遇问题,建议咨询人社部。下一步,我们将积极研究完善探亲路费有关政策。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问题34、出差人员所住宾馆房费包含早中晚三餐,即宾馆对早中晚三餐不单独计价开票,仅开具住宿费发票,每日住宿费标准均未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宿费标准。请问,出差人员在包含早中晚三餐的宾馆住宿,且宾馆开具房费发票金额未超过财政部标准,出差人员是否可再按财政部规定的每人每日伙食费定额领取伙食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明确规定,“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办法中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地出差发生住宿费用的报销上限。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应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具体操作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建议向本单位财务部门咨询。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问题35、根据财会[2017]25号总说明中第八条提及“(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三)预算会计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同时亦给出相应表样,但在财会〔2018〕37号中总则第二条中指出“财务报表至少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收入费用表;(三)附注。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财办会〔2021〕33号中提到,“《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我的问题是:从财务会计角度,净资产变动表还需要编制吗?同时每年部门决算表格中均包含了预算会计报表中的所有信息,财会[2017]25号要求的预算会计报表仍需要编制吗?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财会〔2018〕37号)第三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规定。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第一部分总说明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单位应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预算会计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问题36、尊敬的会计司领导:请问卫生事业机构未收到货币资金形成的盈余能不能计提专用基金?比如:某卫生院有医疗欠费的情况,财务会计做的借方:应收账款,贷方:事业收入,到了年末形成的盈余能不能计提专用基金?而预算会计因为无资金流是不能计入收入,从而不进行专用结余分配。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专用基金的提取需根据预算会计的收入进行计提,是不是财务会计中因欠款形成的收入不能计提专用基金?能不能简单的理解为:财务会计专用基金=预算会计专用结余?或者财务会计专用基金大于或等于预算会计专用结余?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务会计相关数据计算提取专用基金,具体规定如下:

  一、根据《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4号),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101 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1.“310101 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医院根据有关规定、依据财务会计下医疗盈余(不含财政基本拨款形成的盈余)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2.“310102 医疗风险基金”科目,核算医院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并列入费用的医疗风险基金。

  二、根据《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5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101 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1.“310101 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2.“310102医疗风险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并列入费用的医疗风险基金。3.“310103奖励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的奖励基金。

  问题37、请问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入账标准是否要同时满足金额标准和使用年限标准?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问题38、1. 关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一章第二条“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大批同类”?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是否也按“大批同类”处理?文件依据是什么?2.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维修等“资本化”确认条件是什么?文件依据是什么?3. 政府会计制度下支付质保金,是否可以采用全额支付款项,再由对方支付收回质量保证金?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关于“大批同类”相关问题,请结合单位实际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单位内部资产管理规定把握。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关于“资本化”确认条件相关问题,请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3.关于质保金支付方式的问题,不属于政府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具体请您咨询我部国库司或经济建设司等有关司局。

  问题39、您好,我单位以出包方式建造一栋办公楼,该楼现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与承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价为1200万元,已支付承包方等价款900万元已取得发票并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剩余款项还未支付。估计该办公楼最终竣工决算价为1300万。请问按照暂估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是怎么编制的?谢谢!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1613“在建工程”科目的有关规定,根据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款时,按照应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按照预付工程款余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关于按照暂估价值确认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我们将在今年印发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中予以明确,请您关注会计司官网“政策发布”栏目。

  问题40、你好,请问报销入账中是否要求一定需要合同原件?还是说合同原件另外单独保存即可?请问是否有相关规定对此做出要求?谢谢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会计凭证的目的是证明交易事项的真实、可靠。经济合同可以证明交易的合法性,但不是唯一凭据。合同一般按照文书档案进行管理即可。除非无法取得其他交易凭据,否则一般不将合同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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