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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财税政[1995]11号 浙地税一[1995]18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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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1:45
信息简介: 根据新税制的规定,重申:税制改革以前任何单位和部门作出的减免营业税规定,应一律停止执行;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再以税改前作出的减免税规定为根据,继续给予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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