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40个实务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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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40个实务问题解答 财政部 2026-4-13 问题1、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是否会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规定:“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财务报告按规定接受审计。审计后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应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财政部按照改革方案要求,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和公开制度。目前暂不具备公开条件。 问题2、尊敬的司领导: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时,是主管预算单位统一建立本系统(含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还是由主管预算单位协调指导,分别建立各自的内控制度? 各单位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原则上由各单位分别建立。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政策指导,也可统一建立本部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题3、采购人签订合同时要求预交中标金额的 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是多少?有没有相关的政策法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是否合法?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没有收取质量保证金的规定。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的10%。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题4、你好,请问下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是否理解为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就不可以报销每天80元的市内交通补助? 按照规定,工作人员外出参加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予以报销,包括往返途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 问题5、公职人员到偏远山区调研,城市间交通不便,想包车,请问能不能租车,标准是多少,谢谢!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明确了出差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报销标准,不鼓励驾乘私家车、顺风车、出租汽车等交通工具进行公务出差。地方公职人员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6、目前在京召开会议会议费标准偏低,目前召开15人的专家研讨会,因内部没有会场,故使用酒店会场,会场4300元/天(含投影),共支出6150元。报销时财务告知因未发生住宿费,只能按照210元/人/天报销。以此标准会场费用尚无法支付,难道要参会人员中午回单位吃完饭再返回会场吗?希望告知未发生住宿的会议是否只能按照210元/人/天(550元标准中减掉住宿费340元)报销吗?如果是,希望贵司充分调研北京市会场、用餐的平均水平,适当修改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明确,“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办会单位应当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结算会议费用。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将积极研究现行会议费标准的适用性,建议您在标准限额内选择合适的会议场所。 问题7、请问探亲假及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修改了吗?现在网上查询的还是40年前刚改革开放那时候的,也不知道各省地市有没有自己的规定,网上查不到,询问当地的话也基本不清楚。强烈建议应该修改了,跟不上时代了,现在基本都高铁飞机了。 198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了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假期等待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上述规定部分内容已与实际不相适应,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论证修订。《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是《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配套政策,我们将综合考虑相关情况,积极研究修订。 问题8、行政政法司的老师,您好!想咨询一个在差旅费报销过程中遇到的偶然情况,出差人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出差地,搭乘他人顺风车或者自驾车(费用由出差人自己承担)前往,因为无城市间公共交通工具的报销凭证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但市内交通补助该如何报销呢? 按照规定,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照每人每天80元领取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不必凭票报销。 问题9、《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及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请问,本办法中的各类培训仅指针对干部职工的培训吗?是否包括机关单位举办的针对社会中管理服务对象的培训?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规定的各类培训。具体可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面向本部门本系统或与本部门本系统业务相关人员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3个月以内的培训。 问题10、《会计法》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在会计记账凭证上录入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即为账目登记,本条是否可以理解为:会计电算化条件下,出纳不得在记账凭证上登记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科目? 《会计法》在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同时,突出强调“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由于出纳人员是各单位专门从事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根据复式记账规则,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然会引起入、支出、费用或债权债务账簿记录的变化,需要登记相关账簿。如果把这些业务统统交由出纳人员一人办理,就会造成既管钱又记账,失去监控,存在很大风险。同样道理,如果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由出纳人员经管,也难以防范利用抽换单据、涂改记录等手段进行舞弊的行为。因此,无论是在手工记账条件下,还是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出纳均不得在记账凭证上登记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相关账目,也不得兼任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 但是,出纳人员不是完全不能记账,只要所记的账不是收入、支出、费用或者债权债务等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可以承担一部分记账工作,如固定资产明细账等。 问题11、想问下,现在管理会计师考证有两个机构。一个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MAT,一个是北京国家会计学院CNMA那个机构颁发的证国家承认呢?或哪个是财政部授权?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财政部不具有对管理会计师职业资格认定的职责,故不对管理会计师职业资格进行认定。国家职业资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管理,在其官网可查询下载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问题12、您好。目前许多地区都在推行电子医疗发票。有以下几个问题需向贵单位咨询:1.如何查询电子医疗发票的真实性?2.如何查询此电子医疗发票是否已经报销过?何时报销?报销金额?谢谢,盼复。 网友您好!为实现全国财政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财政部建立了“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具体网址(http://pjcy.mof.gov.cn)。您可登录相关网站,就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真伪、报销状态进行查验。另外,您也可通过微信关注我们的公众号“财政票据”进行财政票据查验。感谢您对财政票据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问题13、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收款方盖了"发票专用章"是否合规合法?特此咨询望回复,多谢! 您好,非税收入票据是财政票据的一种,不属于税务发票,不应使用“发票专用章”,应当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感谢您对票据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问题14、财政部102号令中指出: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中包含“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那么,例如机关大楼物业服务、食堂配送等服务并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则不应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如果这类服务的实施单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购买主体,那能否认为此类服务只能界定于政府采购服务,而并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购买主体购买机关大楼物业服务、食堂配送等辅助性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 问题15、领导好,我是财政局一名工作人员,实务中发现参公事业单位的会计记账问题大家理解都不一致,有的认为应该采用行政账套,使用行政单位的会计科目;有的认为应该采用事业账套,使用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请问参公事业单位的会计记账应该如何处理?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参公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使用请参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的规定执行。 问题16、您好,请问新政府会计制度下,中小学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食堂如何并账?财务会计预算会计分别怎么做分录?非常感谢!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20号)中附件1《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第三条,中小学校食堂业务的会计处理,已对此问题进行规定,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17、2021年财政部发布了新《工会会计制度》,其中第32条中写明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固定资产分类中也包括图书~符合固定资产核算的一般都是通过资本性支出核算~但是工会会计科目说明第503号职工服务支出中,职工书屋活动支出包括图书购置,我想咨询一下:如果职工书屋购书是通过职工服务支出核算还是资本性支出核算?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关于您咨询的职工书屋购书适用的会计科目,若购入图书符合《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21〕7号)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购入的图书属于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资本性支出”科目进行核算;零散购入图书、不符合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通过“职工服务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问题18、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借用公款的范围和相关规定,职工借款因借款人死亡未冲销借款的要怎样处理账务?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借款范围和相关规定请参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或《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具体请咨询我部行政政法司或科教文司。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借款,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中“其他应收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19、“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一、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 通常情况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科目;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六十一条 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六十三条均明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也就是说,参公事业单位并适用这两个规则。因此,上述解释并未解决参公事业单位会计科目适用的问题。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以下简称《解释4号》)规定,参公单位应当根据其开展的经济业务事项,并结合所执行的财务制度确定应当使用的会计科目。目前财政部尚未制定专门的参公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务中参公事业单位部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部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基于此,《解释4号》规定通常情况下参公单位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科目;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 问题20、近期,我看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关于绩效评价师的培训信息,交接到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在举办“绩效评价师”资格证书,请问,如果我报考了绩效评价师,拿到了资格证书,国家是否予以承认?我是否可以凭借证书直接承接绩效评价业务? 您好!感谢您对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1.国家对职业资格实行清单式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前,人社部向社会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没有“绩效评价师”职业资格。2.按照“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财政部未对绩效评价服务市场设置资质准入门槛,2021年印发的《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从事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和人员的执业原则、行为规范、工作程序等,相关机构应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从事绩效评价业务。 问题21、请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由谁承担?是否要由承租人(实际使用权人)承担?谢谢! 网友您好,《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通知市、县财政部门将应当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就地缴入国库。严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根据上述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不得向用地单位转嫁。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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