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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的基本框架。境外所得虽然属于分类所得、不纳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但申报期限同样锁定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应的是"上一纳税年度"的所得。这意味着,无论境内还是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周期天然就是按年切割的,不存在跨年度合并申报的空间。

https://www.shuibuji.com/article/110429.html

2026-09-08

信托

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财产装入时的财产转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的次月15日内,就财产装入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https://www.shuibuji.com/article/114.html

2026-08-27

信托

对于新设立离岸信托等结构的高净值人士,需充分关注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在信托设立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纳税;对于信托存续环节取得的收益,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对于信托终止环节分得所得,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在纳税申报时,应当依法提交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离岸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

https://www.shuibuji.com/article/99.html

2026-08-25

信托

21号公告的适用范围是离岸信托,文件的明确指向中对离岸信托做了一个解释,就是依据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者类似的安排,其目标指向清晰——不再允许居民个人借助离岸信托实现所得税义务的递延或消灭。

https://www.shuibuji.com/article/28.html

2026-08-20

信托

离岸信托21号公告的发布,标志着离岸信托作为一类特殊法律安排,正式被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常态化征管体系。规则的方向值得肯定,对现有规则体系的冲击有待协调,个别细节仍有斟酌空间,而落地执行的成效也有赖于征纳双方在信息、证据、专业判断上的持续磨合。

https://www.shuibuji.com/article/27.html

2026-08-20

信托

从规则的合理性来看,相比境外所得是一个普遍的征收事项,尽管法律规定早已明确了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所得征税,在对大众的税法普及和执行上,采取更为柔和和尊重历史的立场有更明确的合理性。

https://www.shuibuji.com/article/26.html

2026-08-20

信托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https://www.shuibuji.com/article/21.html

2026-08-20

个人所得税政策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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