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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财社[2020]41号 天津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具体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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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56:40
信息简介: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本市规定就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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