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地税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公布,请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依法主动公开。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设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制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国际一流自由贸易园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我国经济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市财政局(地税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公布,请各有关区县国家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依法主动公开。
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管委会、保税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和中心商务区管委会(以下统称项目备案机构)对注册地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的地方企业实施的本市权限内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对特殊区域和境外之间进出境备案清单的随附单证,如合同、发票、提单、装箱清单等,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在促进贸易便利化方面,实施“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制度、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集中汇总征税制度、多样化涉税担保制度、联网原产地证书电子审核制度;
自贸试验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取消投资方主体资格、广告经营业绩的条件限制,取消投资方成立和运营的年限要求。
“卡口载货清单”,是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及货物过卡信息的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核销和核扣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记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
融资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向境内外承租企业出租融资租赁货物,应当按照海关关于特殊区域货物监管的相关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对天津港保税区内的生产企业申请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海关使用E账册进行管理;对试验区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请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海关使用H账册进行管理。
“自行运输”是指在试验区内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特殊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使用经海关备案的车辆,在试验区内特殊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特殊区域间、保税监管场所间和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间)自行运输货物的作业模式。
如需提货至境内区外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期交所出具的销售凭证等作为随附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并缴纳进口环节税款。
除天津保税区和天津保税物流园区的区内企业无需填写“备案号”栏目外,其他区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及2010年第22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填制备案清单。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信息化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保税货物展示完毕,区内企业应当通过辅助系统办理该货物复运回区手续,经系统自动确认后,凭辅助系统中生成的载货清单经卡口验放货物入区,同时辅助系统自动退还区内企业的担保额度。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主动披露是指进出口货物放行后,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其自主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相关进出口行为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涉嫌违法或者其他情事的,主动书面报告海关,海关依法予以相应处置的管理行为。
引入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辅助开展试验区保税监管和企业稽查,是指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接受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海关委托,在企业开展主动披露和认证申请,以及海关实施保税监管和企业稽查等过程中,通过审计、评估、鉴定、认证等活动,提供相关辅助依据的工作。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通关便利化,天津海关决定针对香港CEPA、澳门CEPA和海峡两岸经贸合作协议(ECFA)等已经实施原产地数据联网的优惠原产地货物,在试验区内试点推行(试点范围包括保税区海关、东疆海关、开发区海关、机场海关)企业凭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向海关申报通关模式,企业暂缓向现场海关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
出具保函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和较大的资产规模,历史上未滞压或拖欠海关税款,能够主动配合海关实施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措施。
企业在通关过程中,对将要照章征税的货物可以选择电子担保缴税形式“先放后征”,即在电子支付的基础上,事先向海关申请电子担保保函备案。电子担保可应用于所有照章征税货物的担保。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入社会监督,推动试验区内企业信用水平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有关规定,对在天津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和信用等级信息,海关及时进行公示。
实施认证的海关发现企业有不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规定情形但可以规范改进的,应当向企业制发《规范改进通知书》,提出具体规范改进的要求;规范改进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企业规范改进时间不计入认证时限。
各单位要按照《通知》明确的自查内容和要求细化清查要点,对是否存在超范围要求纳税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报告、是否存在指定中介机构代理、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勾结中介机构牟取利益、是否存在配偶、子女及近亲属在税务干部辖区内从事中介服务工作等情形逐项进行清查。
试验区内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企业住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试验区内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自2009年起,市注税中心、市注税协会统一印制了《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和《涉税服务业务协议书》,对于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开通全国版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地税子系统的通知》(津财库[2011]20号)有关规定,经过前期联调测试,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已具备加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承办远程电子申报纳税业务的条件,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受理以上业务。
国税机关自2015年6月1日起停止发放上述发票。纳税人已领取的上述发票可使用至2015年6月底,逾期不得使用,并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上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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