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调查表包括反映调查企业属性的企业信息表、反映企业税收财务等数据的企业表和反映调查企业提供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货物、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货物劳务表。
各单位可针对新型产品无对应税则税目号、现行税目号设置不利于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享受优惠政策或不利于企业应对国际贸易保护壁垒等问题,提出增列税则税目建议。
天津市塘沽区国家税务局更名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汉沽区国家税务局更名为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大港区国家税务局更名为天津市临港经济区国家税务局。以上三个单位的征管职责范围作相应调整。
凡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应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B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和《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注[2009]3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新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注册税务师、变更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备案等情况公告如下:
发票名称下方横线使用微缩字母组合而成,在10倍放大镜下可清晰看到字母组合;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有“SW”字样水印图案线,“SW”水印图案呈有规律分布;发票印制防伪团花,使用“天津国税发票解锁片”可看到“津”、“税”、“J”、“S”字样。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基数和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市财政局(地税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公布,请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依法主动公开。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开通全国版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地税子系统的通知》(津财库[2011]20号)有关规定,经过前期联调测试,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已具备加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承办远程电子申报纳税业务的条件,并于2014年8月1日起受理以上业务。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营业收入,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并加盖载有纳税人名称、临时税务登记证号、主管地税局代码和实际经营地址的标识戳记。
市财政局[地税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公布,请各有关区县国家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依法主动公开。
公路客运行业纳税人领用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需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不再负责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的印制、发售。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全市国税系统自2014年9月1日起全面启动一般税源企业(年纳税额不足500万元的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实现由税收管理员“管户”模式向团队化“管事”模式转变,不再设立一般税源税收管理员。
本意见主要鼓励具有市场声誉良好、风控机制健全、长期稳定投资业绩和有较好影响力的境内外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私募方式向合格境内投资人募集资金,发起设立境外投资基金企业,主要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境外未上市企业和不动产、矿产资源等资产。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的重要意义,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限制和规范行政裁量权,解决其行使中的不合理问题,真正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高依法治税的质量和水平。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开通全国版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地税子系统的通知》(津财库[2011]20号)有关规定,经过前期联调测试,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已具备加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承办远程电子申报纳税业务的条件,并于2014年10月1日起受理以上业务。
全程监管。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市场公平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更正其信息后,可以向市场监管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市场监管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凡在天津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报送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单位,研究确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升级、运行维护等管理工作;管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等活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天津市会计领军[后备]人才选拔培训的通知 津财会[2014]70号 2014-9-30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会计师事务所、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申请核定土地契税应纳税款,并应在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前向国土部门缴纳税款。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津财税政[2014]37号 2014-10-23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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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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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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