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包括网上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税(费)种认定、扣缴义务人登记、个人所得税密码发放、委托扣款协议办理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购买。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或“一次都不跑”,积极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等多种服务方式。
纳税人在办理“自治区内通办”相关办税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除行政许可事项外,不增加任何审批事项。税务机关办理“自治区内通办”业务,不得增加新的流程。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新机构执法依据合法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修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
盟市、计划单列市和旗县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收业务时统一加盖“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并通过编号区分具体办理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启用时间及编号与税务机关对应关系另行发布。
办税人员包括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包括业主、经营者)、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包括业主、经营者)授权的其他人员。
在清税核查时按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大企业申请注销清税申报时如发现有税收重大风险的,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自治区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成立清税清算组,负责清税核查。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合法性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合法性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原锡林郭勒盟国家税务局、锡林郭勒盟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及盟委、行署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及乌兰察布市委、政府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统一安排部署,原锡林郭勒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站整合到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下,并于2018年7月5日上线。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及乌兰察布市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原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工作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稽查局承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规定,对纳税人转让我市范围内旧房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2%。
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对《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6号)作出修改: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新机构执法依据合法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原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及鄂尔多斯市委、政府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新机构执法依据合法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3号)全文废止,从2018年7月5日起,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再以该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做好税务机构改革后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工作,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修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新机构执法依据合法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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