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拟汇总纳税主体合计年度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应为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以下类同);跨地级行政区范围经营的(含兰州新区),拟汇总纳税主体合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应为1亿元以上。
而当年中央对我省各类转移支付补助达到3025.3亿元,是我省上划中央收入的4倍,我省自身财力基础薄弱,经济发展、民生保障高度依赖中央转移支付支持。
红古区可统筹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的社保欠账、环境保护、矿业权退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下一步,省财政将继续加大对红古区支持力度,帮助红古区缓解财政困难。
对于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规定,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加大对违法行为震慑力度,依法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在实施“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为民项目时,为促进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向对接,将各类民营企业纳入用人单位范围,省财政给予项目聘用人员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贴、补贴3年的方式,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向民营企业流动。
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增强民贸民品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国家实施了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由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民贸民品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油气开采企业增值税税率已由原16%调整为13%。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和制度,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及电子票据制样、赋码、存储等工作,承担省本级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关于组织罚没物品公开拍卖的建议,将继续由各级执法机关按照《办法》规定,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同时尽量通过互联网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以实现罚没财物价值最大化。
依托大数据信息技术,切实做到中小企业享受税费优惠事项“自行判别、网上办理、先行享受、后续监管”,无需提交材料、无需申请、无需备案,让企业一次也不跑就能“坐享”税费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专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不具备条件的做好手工台账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全省税务系统涉税(费)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对1994年以来原国税机关、原地税机关及机构改革后的税务机关制发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确需到办税场所办税办理业务的纳税人,请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我们的办税场所已按疫情防控各项要求采取了安全防控措施,执行体温检测、健康码/行程卡查验和来访登记制度,请按照要求主动配合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授权规定,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已经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与2020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步实施。
因疫情影响至10月29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
通过手机微信端“掌上办”。关注并进入“甘肃税务”或“金昌税务”或“金事捷”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底部菜单“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办税”--“税费申报缴纳”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加强项目管理领域的信用核查,依托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甘肃)网站建设联合奖惩系统,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联合奖惩的自动响应、跟踪监测、结果上报等协同联动。
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或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劳务派遣企业与劳动者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各统筹区对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转诊转院、外出务工、异地就学人员等已办理或新增备案的参保人员,继续按参保地政策进行联网直接结算,不降低报销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要求,我省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新批准设立的建制镇,自批准的当月起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业绩考评工作采取各地区、各部门推荐与省财政厅集中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从推荐名单中遴选出2021年度会计工作业绩突出的45个集体和115名个人(名额分配见附件1),在“甘肃省财政厅网站-甘肃会计”栏目公示,由省财政厅进行通报表扬。
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申请变更登记时,转让方为自然人的,适用本通告。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各类市场主体在本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信息时,其登记的住所(地址)视为依法承诺确认的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精神,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本所自我考查、考核办法,严格组织会计工作业绩自我考查、考评工作;认真筛选,广泛听取意见,确保推荐的会计工作集体和个人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
最新内容
- 1渝建[2026]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2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5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即问即答[第二批][小规模纳税人和热点问题]
- 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7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8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9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 1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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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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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即问即答[第二批][小规模纳税人和热点问题]
- 7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8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10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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