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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甘财税[2021]9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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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35:50 |
| 信息简介: | 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拟汇总纳税主体合计年度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应为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以下类同);跨地级行政区范围经营的(含兰州新区),拟汇总纳税主体合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应为1亿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