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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财社[2026]11号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簿记 作者:税簿记 人气: 时间:2026-10-24
摘要:厦门市属公立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总会计师是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协助院长开展经济与运营管理工作,承担相应领导与履职责任,接受市卫健委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市财政局、市卫健委的指导与监督。医院设立总会计师后,不再设置职权相重叠的行政副职领导岗位,并须为总会计师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组织保障,不得干预、阻碍其依法履职。尚未配备总会计师的市属公立医院,可暂由分管医院运营工作的副院长兼任,兼任过渡期不超过两年。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社[2026]11号        2026-08-13

市属各公立医院,各区财政局、各区卫健局: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发挥总会计师在医院经济管理中的主导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厦门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公立医院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加强市属公立医院财务与预算管理,规范经济行为,提升运营效率,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国卫财务发〔2017〕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各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的选聘、履职、考核、薪酬待遇、解聘辞职等全过程管理。市校合作协议医院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属公立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总会计师是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协助院长开展经济与运营管理工作,承担相应领导与履职责任,接受市卫健委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市财政局、市卫健委的指导与监督。医院设立总会计师后,不再设置职权相重叠的行政副职领导岗位,并须为总会计师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组织保障,不得干预、阻碍其依法履职。尚未配备总会计师的市属公立医院,可暂由分管医院运营工作的副院长兼任,兼任过渡期不超过两年。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共同负责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的组织落实与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建立总会计师梯次名录库、确定人选、组织聘任及实施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总会计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持医院经济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工作,参与医院重要财经事务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并督促落实医院经济管理制度体系,组织制定与修订本院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成本核算、资产监管及绩效评价等制度,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实施。

  (二)牵头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负责组织预算的编制、审核、上报、执行、控制、调整、分析与考核全过程闭环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着力提升资金配置与使用效益。

  (三)组织开展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编制,对财务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主管责任;运用财务数据与业务信息开展经济运行监测与分析,为医院战略规划、资源配置与风险防控提供决策依据。

  (四)加强资产与资金全流程监管,组织资产清查、评估与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建立大额资金使用监督机制,防范资金风险;加强财会监督,督促审计意见落实,推动审计成果转化为管理实效。

  (五)参与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运营计划、重要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合同与协议、新业务开展、薪酬福利等事项的研究、论证与审定,从经济角度提供专业意见并记入相关会议纪要。

  (六)按照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要求,负责组织向市财政局、市卫健委报送医院年度预算报告。按半年度、年度向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定期报送经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的预算分析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

  (七)当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总会计师应在知悉重大事项时即向市卫健委、市财政局报告,并在知悉重大事项起48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1.出现重大资金风险、债务违约、担保代偿或资产损失;2.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或审计、巡察中发现重大问题;3.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经营危机或财务困境;4.其他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及时掌握的关键事项。

  (八)完成医院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为保障总会计师有效履职,赋予其以下权限:

  (一)有权统筹协调医院财务、价格、审计、医保、运营、物资、基建、信息等相关部门,协同开展经济核算、财务会计与成本控制工作。

  (二)医院年度预算与决算报告、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投融资方案、重大物资采购计划、财务专题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总会计师审核并签字确认。重大经济活动涉及的财务收支及大额资金使用,实行总会计师与院长联合签批制度。未经联合签批的,财务部门不得执行支付。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合同与协议,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三)参与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并对重大决策执行、财经纪律遵守、内部控制实施及经济管理运作情况行使监督权。

  (四)对医院财会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与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建议权,对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奖惩、考核有意见权。

  (五)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及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向医院主要负责人反映,或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议;情况严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拒绝执行,并向市卫健委、市财政局报告。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应在收到总会计师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过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廉洁奉公、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担当精神。

  (二)综合管理能力全面: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全面、扎实的医疗卫生行业业务知识和卫生经济管理经验,熟悉医疗卫生行业情况,并具备战略思维、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分析判断、科学决策、风险防控、创新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等综合能力。

  (三)从业经验丰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精通会计、财务、审计、金融、税务、内部控制等专业知识和现代管理方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从事财务、会计、医保、物价、审计、资产等管理工作不少于15年,并具有会计、经济、审计、医院管理等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担任以上部门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具备财经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四)其他要求:身心健康,能胜任领导岗位工作。符合《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2017〕5号)等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在同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若个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5年,或通过国家和省级财政、卫健等部门组织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考核的,或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等奖励或表彰的,或具有医疗相关工作经验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总会计师,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处罚:

  (一)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存在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

  (二)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经审计、巡察等部门书面认定的对单位经济管理混乱、财务会计信息严重不实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聘任(任命)的;

  (五)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章 选聘与任免

  第九条 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的选推、聘任与轮岗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共同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市卫健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梯次名录库,并共同确定入库名单。市卫健委提出总会计师人选,与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后,由市卫健委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予以聘任,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实行聘任制,每个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医院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总会计师原则上任满两届后应进行交流轮岗,不满一个任期的因工作需要也可交流轮岗。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轮岗医院梯队安排的主要依据。考核合格的,原则上在同一梯队医院范围内进行交流轮岗。考核基本合格的,调整至下一梯队医院进行交流轮岗。总会计师交流轮岗工作由市卫健委提出方案,与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任期届满,根据考核结果,经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同意后,由市卫健委按照有关规定续聘、解聘、转岗或交流。因工作需要或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2年等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同意后,可由市卫健委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或因健康原因、工作调动等无法正常履职的,应按程序及时予以免职或解聘。总会计师提出辞职的,须提前30天向市财政局、市卫健委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离职。解聘、辞职或轮岗须按相关规定完整移交财务资料、印鉴、资产及相关档案。

  第五章 薪酬与待遇

  第十三条 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实行目标年薪制,目标年薪包含基本年薪和管理绩效年薪,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保障,并纳入市卫健委年度部门预算,按“当年预拨、次年结算”方式拨付至所在医院。

  (一)基本年薪是总会计师的年度基本收入,由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和我市规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及基础绩效奖组成,按事业单位标准核定,按月发放。

  (二)管理绩效年薪与总会计师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反映其履职实绩和管理贡献,严格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核算发放,体现“优绩优酬”。管理绩效年薪由绩效年薪基数、年薪调节系数及年度考核系数共同确定,计算公式为:管理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年薪调节系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第十四条 管理绩效年薪的核定与发放办法如下:

  (一)基数确定:管理绩效年薪基数原则上按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年薪平均值的0.5倍设定。

  (二)系数构成:

  1.年薪调节系数根据医院规模、管理难度、业务量等因素综合确定,体现不同医院的管理责任差异,并实行动态调整。

  2.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年度绩效考核分/80。考核得分高于或等于70分的,按得分计算相应系数;年度考核得分低于70分高于60分的,考核等次定为基本合格,根据得分相应计算相应系数;得分低于60分的,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考核评价系数为0,不得领取当年管理绩效年薪。

  (三)发放方式:管理绩效年薪实行“月度预发、年度结算、多退少补”每月按规定比例预发,待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根据最终核定的年薪总额进行结算。总会计师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不得领取管理绩效年薪,预发管理绩效予以扣回。

  第十五条 总会计师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福利待遇,相关费用由所在医院承担,由所在医院统一办理缴纳手续。其福利待遇由医院支付的部分计入医院运行成本。除本办法规定的目标年薪、政府津贴、政府奖励以及合规领取的科研教学补贴外,总会计师不得在医院获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补贴和福利(除工会福利外),确保薪酬来源清晰、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因交流、任职届满、解聘、退休等原因离任的,自职务变动次月起,不再享受原职务目标年薪待遇。其当年度年薪按实际任职月数据实折算发放,计算办法为:绩效年薪基数×年薪调节系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2×当年实际任职时间(月)。总会计师年度内在不同市属公立医院间交流的,按任职时长分段确定管理绩效年薪。总会计师目标年薪待遇的确认、核定等各项管理工作,由市卫健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组织实施。具体发放由所在医院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医院未按核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年薪的,由市卫健委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的目标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医院按有关规定统一代扣代缴。目标年薪不计入医院薪酬总额核定范围,其财政承担部分不增加医院运行成本。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实施日常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总会计师绩效考核机制。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负责总会计师绩效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形式,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具体考核方案。将加强医院财务与预算管理,定期向市财政局、市卫健委报告财务信息等履职事项等实际履职情况作为绩效考核重要指标,对应当报告而未报告、迟报、漏报、瞒报的,视情节在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考核结果与确定薪酬、续聘、解聘等挂钩。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参加所在医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每年向所在医院、市卫健委提交述职报告,并于任职期满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市卫健委提交任期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就医院重大经济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财务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履职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市卫健委对述职报告和任期述职报告进行评议。总会计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或复核申请,具体程序由市卫健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组织经济核算,控制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 总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且年度考核绩效不得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造成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对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滥发奖金,津贴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医院或者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医院或者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大额资金是指医院在重大投资、基本建设、大宗物资采购、资产处置等经济活动中涉及的大额度资金支出,具体标准由医院结合内部财务细则,按相关规定予以设置。重大经济活动是指涉及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合同签订、重要资产处置、薪酬福利方案调整等对医院经济运行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具体范围由医院按相关规定予以界定。医院梯队由市卫健委、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指标分档设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负责解释。区属公立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岗位设置及聘任实施方案》(厦卫组〔2017〕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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